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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5年5月6日问题:漏缴社会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依法追... [打印本页]

作者: 众城恒盛-李娟    时间: 2015-5-5 17:52
标题: 2015年5月6日问题:漏缴社会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依法追...
【案例】 
  张某举报反映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少、漏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经查,发现该单位有50名在职人员、198名已离职人员在试用期漏缴社会保险费,6名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以农村户籍身份违规缴纳三险,同时发现该单位未按实际工资性收入申报2012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的现象。
  
   案例分析 
本案是参保单位法律法规意识淡薄,故意瞒报职工工资性收入,少、漏缴社会保险费的典型案件。针对单位存在的少、漏缴行为,社保经办机构责令单位对试用期的漏缴月份进行补缴,对应缴“五险”而缴“三险”的外来从业人员进行整改,对2013年度职工缴费基数进行调整。社保经办机构依法追缴了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五条规定“被稽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第十三条规定“稽核对象瞒报、漏报缴费基数和参保人数造成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


作者: 众城恒盛-宋洁    时间: 2015-5-6 17:41
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对于少、漏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社保经办机构依法追缴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作者: 众城恒盛-杨秉威    时间: 2015-5-6 17:5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针对单位存在的少、漏缴行为,社保经办机构应责令单位限期缴纳或补足。
作者: 众城恒盛-杜晓宇    时间: 2015-5-6 18:06
参保单位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对单位存在的少、漏缴行为,社保经办机构会责令单位对试用期的漏缴月份进行补缴,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稽核对象瞒报、漏报缴费基数和参保人数造成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
作者: 众城恒盛-王琦    时间: 2015-5-6 18:08
我认为该公司少、漏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是缺乏法律意识且不正确的。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稽核对象瞒报、漏报缴费基数和参保人数造成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
作者: 众城恒盛-吴轩    时间: 2015-5-6 18:08
        我认为该单位的做法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村老了劳动者的利益,是自身法律意识单薄的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五条规定“被稽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所以应该接受法律的制裁!
作者: 众城恒盛—杨璐    时间: 2015-5-6 18:09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中,科技公司没有为其员工缴纳试用期的社会保险费用,并且对于外来从业人员只缴纳“三险”,因此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应该补缴。


作者: 众城恒盛-栗剑之    时间: 2015-5-6 18:09
案例中的用人单位存在瞒报职工工资,故意漏缴、少缴社保费用的行为。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稽核对象瞒报、漏报缴费基数和参保人数造成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社保经办机构有权依法追缴其应当缴纳的社保费用。
作者: 众城恒盛-龚娟芳    时间: 2015-5-6 18: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五条规定“被稽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第十三条规定“稽核对象瞒报、漏报缴费基数和参保人数造成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所以,此案例中能源科技公司应当为员工补缴试用期的社保费,整改6名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以农村户籍身份违规缴纳的保险,应该为其缴纳五险。
作者: 众城恒盛-张瑞峰    时间: 2015-5-6 18:22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依法完全缴纳社保是企业对每个职工的责任和义务,不应漏报,少报,否则一经发现,该缴纳的还是要缴纳。另外每个员工也应该有意识,及时查询自己的社保缴纳情况,如发现问题, 及时和企业沟通,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 众城恒盛-许文强    时间: 2015-5-6 18:3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五条规定“被稽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第十三条规定“稽核对象瞒报、漏报缴费基数和参保人数造成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

作者: 众城恒盛-杨立冬    时间: 2015-5-6 18:34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作者: admin    时间: 2015-5-6 18:35
针对这个案例,目前就我市而言,依然存在这样的现象,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且是国家强制性执行的,对于少、漏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社保经办机构依法追缴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针对单位存在的少、漏缴行为,社保经办机构应责令单位限期缴纳或补足。
作者: 众城恒盛-冯万林    时间: 2015-5-7 17:33
    我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足额,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故意瞒报职工工资性收入,少、漏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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