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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5年6月26日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众城恒盛-杜晓宇    时间: 2015-6-25 17:37
标题: 2015年6月26日问题
基本案情
小李是上海某著名高校的应届毕业生,在校园招聘会上与一知名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协议约定了3年的服务期,1年的见习期以及违约金4万元,同时还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报到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小李毕业后到该公司报到,与公司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小李工作了2个月后,觉得自己不适合这份工作,于是辞职。公司拿着就业协议要求小李支付违约金,小李认为,报到后签订了劳动合同,怎么还以就业协议为准呢?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法律意见
  见习期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对由国家或者政府分配工作的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当前的见习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对应届毕业生在转正定级前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见习期满到当地人事部门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核定定级工资。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间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公司要求小李支付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


作者: 众城恒盛-吴轩    时间: 2015-6-26 17:37
    我认为公司让小李支付违约金是不合理的,因为。《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间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该案件完全符合这种情形,所以我认为小李不应该支付违约金!

作者: 众城恒盛-宋洁    时间: 2015-6-26 17:42
该案例中,用人单位与小李签订了劳动合同且约定了试用期,则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间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公司要求小李支付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





作者: 众城恒盛-张瑞峰    时间: 2015-6-26 17:44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见习期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对由国家或者政府分配工作的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劳动者进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了试用期,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试用期劳动者是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作者: 众城恒盛-杨秉威    时间: 2015-6-26 17:44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而且试用期是双向考核的一个过程,在试用期离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作者: 众城恒盛-冯万林    时间: 2015-6-26 17:47
       我认为该公司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并且没有法律依据。试用期内是可以的,只要提前3天书面通知就可以了,不需要公司批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期满之日既可自离。



作者: 众城恒盛-杨立冬    时间: 2015-6-26 17:51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见习期是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间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公司要求小李支付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
作者: 众城恒盛—杨璐    时间: 2015-6-26 17:54
本案中,见习期与试用期不同,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的,并且《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小李不用支付违约金。


作者: 众城恒盛-王琦    时间: 2015-6-26 17:54
我认为该公司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间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公司要求小李支付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
作者: 众城恒盛-李亚男    时间: 2015-6-26 18:01
本案中,我认为,法律规定,见习期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对由国家或者政府分配工作的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在试用期间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公司不应该要求当事人支付违约金。
作者: 众城恒盛-韩钰丹    时间: 2015-6-26 18:03
员工在与企业签完劳动合同以后,主要还是以劳动合同里的约定条款为依据,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是可以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这是合法的,用人单位不能以其他协议或是其他条款约定劳动者,并让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这种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于用人单位有这样的要求,劳动者应该明确拒绝。
作者: 众城恒盛-王国清    时间: 2015-6-26 18:04
      首先公司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解除合同,因此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离职是合法的,并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作者: 众城恒盛-李娟    时间: 2015-6-26 18:08
   本案例中公司要求小李支付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用人单位与小李签订了劳动合同且约定了试用期,则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间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作者: 众城恒盛-王佳琪    时间: 2015-6-26 18:10
                 本案中小李的案情我是这样认为的,小李在毕业后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那么在每家单位正式转正之前会有试用期,在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间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小李是在试用期离职,我认为公司要求小李支付违约金我认为是不符合法律依据,所以不构成成立的条件
作者: 众城恒盛-栗剑之    时间: 2015-6-26 18:11
案例中小李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现属于试用期内的员工,《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间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提前3天提出辞职报告即可。因此,用人单位要求小李支付赔偿金的要求不成立。


作者: 众城恒盛-龚娟芳    时间: 2015-6-26 18:30
我认为公司根据就业协议要求小李支付违约金的做法不合理。见习期和试用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见习期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间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也规定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公司要求小李支付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是不合理的。



作者: admin    时间: 2015-6-26 18:30
      我认为公司让小李支付违约金是不合理的,用人单位与小李签订了劳动合同且约定了试用期,那么就形成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公司要求小李支付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
作者: 众城恒盛-李松林    时间: 2015-6-26 21:24
我认为公司让小李支付违约金的要求不合法,因为在就业协议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报道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劳动合同法》中规定试用期内不管是企业还是员工都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公司的要求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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