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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驻场顾问项目处+劳动关系 2017.5月 [打印本页]

作者: 众城恒盛-程哲宏    时间: 2017-5-3 17:58
标题: 驻场顾问项目处+劳动关系 2017.5月
 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中极为重要的一个领域,劳动力市场越发展,劳动关系问题越重要。劳动关系学是研究劳动关系理论、制度和历史发展的学问。劳动关系学这门课程主要讲述了劳动关系的理论、历史发展,劳动关系的主体以及运行制度,如劳动合同制度、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三方协商机制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等。本书对市场经济国家的劳动关系进行了深入系统的比较,概括了西方国家劳动关系的基本理论、学派、制度模式和理念,总结了市场经济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和一般规律。尤其是分析了我国劳动关系问题的立法、政策和经验,介绍了我国劳动关系的主要制度,探索了在加入WTO背景下劳动关系所面临的挑战以及发展方向。

作者: 武莹    时间: 2017-5-3 18:03

劳动关系的确定对劳动者而言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因此享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与一般的法律保护不同,劳动法实行的是倾斜保护,简单来说,就是给劳动者更多权利和要求雇主承担更多的义务
作者: 众城恒盛-郭泰    时间: 2017-5-3 18:09
劳动关系的基本理论、学派、制度模式和理念,总结了市场经济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和一般规律。尤其是分析了我国劳动关系问题的立法、政策和经验,介绍了我国劳动关系的主要制度,探索了在加入WTO背景下劳动关系所面临的挑战以及发展方向。
作者: 武莹    时间: 2017-5-4 11:59
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

作者: 众城恒盛-程哲宏    时间: 2017-5-4 17:56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这三条标准实际包括对“用人单位”、“劳动行为”、“劳动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而“劳动行为”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具体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过程。“劳动者”同样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


作者: 众城恒盛-郭泰    时间: 2017-5-4 18:03
劳动关系的确定对劳动者而言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因此享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与一般的法律保护不同,劳动法实行的是倾斜保护,简单来说,就是给劳动者更多权利和要求雇主承担更多的义务
作者: 众城恒盛-付彦萍    时间: 2017-5-5 17:59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4月27日)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 义务关系。(4月28日)
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5月2日)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5月3日)
 劳动合同具备的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期限的分类: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5月4日)
劳动合同的变更: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未变更部分继续有效。
劳动合同的终止的定义:劳动合同期满或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终止。
 劳动合同的续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中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5月5日)
作者: 众城恒盛-程哲宏    时间: 2017-5-5 18:00
.劳动关系的概念与特点:  劳动关系具体是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  劳动关系的特点:个别性与集体性;平等性与隶属性;对等性与非对等性;经济性、法律性与社会性
作者: 武莹    时间: 2017-5-5 18:01
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的提供与报酬的给付所达成的协议,遵循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和等价有偿的原则,雇主与雇员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应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
作者: 众城恒盛-郭泰    时间: 2017-5-5 18:26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作者: 众城恒盛-郭泰    时间: 2017-5-8 17:59
这三条标准实际包括对“用人单位”、“劳动行为”、“劳动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而“劳动行为”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具体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过程。“劳动者”同样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
作者: 众城恒盛-付彦萍    时间: 2017-5-8 18:00
劳动关系主体指参加劳动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劳动者,外国人、无国籍人要成为我国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符合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能力的规定。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用人单位,主要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作者: 众城恒盛-程哲宏    时间: 2017-5-8 18:04
劳动关系的概念与特点: 
劳动关系具体是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 
劳动关系的特点:个别性与集体性;平等性与隶属性;对等性与非对等性;经济性、法律性与社会性
作者: 武莹    时间: 2017-5-8 18:04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作者: 众城恒盛-程哲宏    时间: 2017-5-9 17:59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也就是在合同约定的期满前,用工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则不再履行。注意,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必要分清是谁的责任导致。但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
作者: 众城恒盛-郭泰    时间: 2017-5-9 17:59
.劳动关系的概念与特点:  劳动关系具体是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  劳动关系的特点:个别性与集体性;平等性与隶属性;对等性与非对等性;经济性、法律性与社会性
作者: 武莹    时间: 2017-5-9 18:00
理论:认定劳动关系的基本标准应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辅助标准为:
作者: 众城恒盛-付彦萍    时间: 2017-5-9 18:05
客体: 指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和行为。物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生活需要,可以为人类所控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行为,主要指劳动行为和劳动管理行为。



作者: 众城恒盛-付彦萍    时间: 2017-5-10 17:59
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满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则不再履行。按照《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必要分清是谁的责任导致。
作者: 众城恒盛-程哲宏    时间: 2017-5-10 18:00
劳动关系的主体 
  雇员:在就业组织中,本身不具有基本经营决策权力并从属于这种权力的工作者。 
  雇员团体:因为共同利益、兴趣或目标而组成的雇员组织,包括工会和类似于工会组织的雇员协会和专门的职业协会。   雇主:一般指由于用于法律赋予的对组织的所有权,而在就业组织中具有主要经营决策权力的人或团体
作者: 武莹    时间: 2017-5-10 18:07
 正确处理企业劳动关系,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兼顾各方利益原则。

  2、协商为主的解决原则。

  3、以法律为准则。

  4、劳动争议预防为主。
作者: 众城恒盛-郭泰    时间: 2017-5-10 18:08
劳动关系的基本理论、学派、制度模式和理念,总结了市场经济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和一般规律。尤其是分析了我国劳动关系问题的立法、政策和经验,介绍了我国劳动关系的主要制度,探索了在加入WTO背景下劳动关系所面临的挑战以及发展方向。
作者: 众城恒盛-程哲宏    时间: 2017-5-11 18:00
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中极为重要的一个领域,劳动力市场越发展,劳动关系问题越重要。劳动关系学是研究劳动关系理论、制度和历史发展的学问。劳动关系学这门课程主要讲述了劳动关系的理论、历史发展,劳动关系的主体以及运行制度,如劳动合同制度、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三方协商机制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等。本书对市场经济国家的劳动关系进行了深入系统的比较,概括了西方国家劳动关系的基本理论、学派、制度模式和理念,总结了市场经济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和一般规律。尤其是分析了我国劳动关系问题的立法、政策和经验,介绍了我国劳动关系的主要制度,探索了在加入WTO背景下劳动关系所面临的挑战以及发展方向。
作者: 众城恒盛-付彦萍    时间: 2017-5-11 18:00
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
 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满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则不再履行。按照《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必要分清是谁的责任导致。

作者: 武莹    时间: 2017-5-11 18:05
如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的提供与报酬的给付所达成的协议,遵循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和等价有偿的原则,雇主与雇员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应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
作者: 众城恒盛-郭泰    时间: 2017-5-11 18:29
这三条标准实际包括对“用人单位”、“劳动行为”、“劳动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而“劳动行为”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具体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过程。“劳动者”同样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
作者: 众城恒盛-郭泰    时间: 2017-5-11 18:29
这三条标准实际包括对“用人单位”、“劳动行为”、“劳动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而“劳动行为”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具体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过程。“劳动者”同样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
作者: 众城恒盛-付彦萍    时间: 2017-5-12 18:06
无效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属无效的劳动合同。
作者: 众城恒盛-郭泰    时间: 2017-5-12 18:11
劳动关系的确定对劳动者而言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因此享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与一般的法律保护不同,劳动法实行的是倾斜保护,简单来说,就是给劳动者更多权利和要求雇主承担更多的义务
作者: 众城恒盛-程哲宏    时间: 2017-5-12 18:15
我国正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前提。本书以现代劳动关系理论为依据,结合我国劳动关系的现实,从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视角,系统介绍了劳动关系管理的演进和发展,并就劳动关系管理实务中劳动合同、企业用工、劳动标准、社会保险、集体协商、劳动争议、非标准劳动关系管理等进行了全面的阐述。
作者: 武莹    时间: 2017-5-12 20:08
劳动关系中形成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
作者: 武莹    时间: 2017-5-12 20:09
劳动关系中形成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
作者: 武莹    时间: 2017-5-15 17:58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关系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实现这种关系的隶属性。平等性是由劳动力市场等价交换原则决定的,表现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服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关系。但这种平等性只是体现在劳动关系建立的过程中,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的条件、内容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平等关系即告结束,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支配或指挥,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此时双方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作者: 众城恒盛-付彦萍    时间: 2017-5-15 17:58
 广义上的雇佣关系包含“劳动关系”,对二者的区别,台湾著名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契约的受雇人与雇佣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受雇人的劳动须“在于高度服从雇方之情形下行之”;二是劳动者系提供其职业上之劳动力。
作者: 众城恒盛-程哲宏    时间: 2017-5-15 17:59
“劳动关系管理”就是指传统的签合同、解决劳动纠纷等内容。劳动关系管理是对人的管理,对人的管理是一个思想交流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的基础环节是信息传递与交流。通过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使劳动关系双方(企业与员工)的行为得到规范,权益得到保障,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使企业经营稳定运行。企业劳动关系主要指企业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普通员工和工会组织之间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责、权、利关系:所有者与全体员工的关系;经营管理者与普通员工的关系;经营管理者与工人组织的关系;工人组织与职工的关系。
作者: 众城恒盛-程哲宏    时间: 2017-5-17 01:58
劳动关系的确定对劳动者而言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因此享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与一般的法律保护不同,劳动法实行的是倾斜保护,简单来说,就是给劳动者更多权利和要求雇主承担更多的义务

作者: 众城恒盛-付彦萍    时间: 2017-5-17 02:00
 集体合同的定义:集体合同是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问题,经协商谈判订立的书面协议。
作者: 武莹    时间: 2017-5-17 02:03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作者: 众城恒盛-郭泰    时间: 2017-5-17 02:04
劳动合同的续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中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作者: 众城恒盛-程哲宏    时间: 2017-5-18 01:59
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
作者: 众城恒盛-付彦萍    时间: 2017-5-18 02:02
 劳动争议的定义: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行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有: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劳动仲裁委员会3、人民法院

作者: 武莹    时间: 2017-5-18 02:02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属劳动争议。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员工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也属劳动争议。
作者: 众城恒盛-郭泰    时间: 2017-5-18 02:03
这三条标准实际包括对“用人单位”、“劳动行为”、“劳动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而“劳动行为”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具体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过程。“劳动者”同样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
作者: 众城恒盛-程哲宏    时间: 2017-5-19 01:57
客体: 指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和行为。物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生活需要,可以为人类所控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行为,主要指劳动行为和劳动管理行为。


作者: 众城恒盛-付彦萍    时间: 2017-5-19 01:57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存在雇佣劳动的事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确认了劳动关系不依赖书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扩大了劳动保护范围,对不签定劳动合同的雇主有了更大约束,更多的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 众城恒盛-郭泰    时间: 2017-5-19 01:59
劳动关系的确定对劳动者而言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因此享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与一般的法律保护不同,劳动法实行的是倾斜保护,简单来说,就是给劳动者更多权利和要求雇主承担更多的义务
作者: 武莹    时间: 2017-5-19 02:00
劳动仲裁受案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作者: 众城恒盛-程哲宏    时间: 2017-5-20 01:57
这三条标准实际包括对“用人单位”、“劳动行为”、“劳动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而“劳动行为”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具体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过程。“劳动者”同样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
作者: 众城恒盛-付彦萍    时间: 2017-5-20 01:58
由于事实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执行过程中的一个特有现象,它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
1、复杂性  
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涉及面广、人数众多;
2、特殊性  
事实劳动关系与非法劳动关系有着主体、内容、保护手段等方面的本质区别;

作者: 武莹    时间: 2017-5-20 01:59
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
作者: 众城恒盛-郭泰    时间: 2017-5-20 02:04
这三条标准实际包括对“用人单位”、“劳动行为”、“劳动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而“劳动行为”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具体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过程。“劳动者”同样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     我也说一句 上
作者: 众城恒盛-郭泰    时间: 2017-5-23 01:58
这三条标准实际包括对“用人单位”、“劳动行为”、“劳动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而“劳动行为”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具体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过程。“劳动者”同样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     我也说一句 上
作者: 武莹    时间: 2017-5-23 02:01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作者: 众城恒盛-程哲宏    时间: 2017-5-23 02:02
劳动关系的基本理论、学派、制度模式和理念,总结了市场经济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和一般规律。尤其是分析了我国劳动关系问题的立法、政策和经验,介绍了我国劳动关系的主要制度,探索了在加入WTO背景下劳动关系所面临的挑战以及发展方向。

作者: 众城恒盛-付彦萍    时间: 2017-5-23 02:06
3、合法性  
 事实劳动关系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属于有效的劳动关系,具有合法性;
4、隐匿性  
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不容易引起人们的重视和关注,只有在事实劳动关系引发劳动争议时才引起人们的注意。

作者: 众城恒盛-程哲宏    时间: 2017-5-24 01:57
劳动关系的概念与特点:  劳动关系具体是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  劳动关系的特点:个别性与集体性;平等性与隶属性;对等性与非对等性;经济性、法律性与社会性
作者: 武莹    时间: 2017-5-24 01:59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作者: 众城恒盛-付彦萍    时间: 2017-5-24 01:59
过失性辞退即劳动者的行为违反《劳动法》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予以辞退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消灭。即《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非过失性辞退是指非因职工原因由用人单位辞退职工而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 众城恒盛-郭泰    时间: 2017-5-24 02:04
这三条标准实际包括对“用人单位”、“劳动行为”、“劳动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而“劳动行为”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具体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过程。“劳动者”同样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
作者: 众城恒盛-付彦萍    时间: 2017-5-25 01:57
在支付报酬方面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分配关系通常包括表现为劳动报酬范畴的工资和奖金,以及由此派生的社会保险关系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由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得到的是根据权利 义务平等、公平等原则事先约定的报酬。
作者: 众城恒盛-程哲宏    时间: 2017-5-25 01:59
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
作者: 众城恒盛-郭泰    时间: 2017-5-25 02:02
这三条标准实际包括对“用人单位”、“劳动行为”、“劳动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而“劳动行为”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具体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过程。“劳动者”同样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
作者: 武莹    时间: 2017-5-25 02:07
这个世界有些人的存在,有太多的恶意,你会被卷入漫长而交缠不清的纷争里,他们用不择手段的伎俩来算计你的善良,你不得不顽强反抗到最后一口气。最后,你还是会祈祷着自己可以永远善良,不会变成和他们一样的人。
作者: 众城恒盛-付彦萍    时间: 2017-5-26 01:57
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作者: 武莹    时间: 2017-5-26 01:59
政府机构、工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关系、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关系岗位,企事业工会;就业服务机构的咨询、辅导、培训人员;劳动执法监察员、劳动争议仲裁员及劳动司法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企业管理顾问公司、咨询公司、民办非企业机构研究、认证、监察、培训、咨询人员;街道及社区劳动与社会保障机构工作人员。
作者: 众城恒盛-郭泰    时间: 2017-5-26 01:59
2017-5-11 18:29:13 这三条标准实际包括对“用人单位”、“劳动行为”、“劳动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而“劳动行为”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具体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过程。“劳动者”同样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
作者: 众城恒盛-程哲宏    时间: 2017-5-26 02:01
劳动关系学这门课程主要讲述了劳动关系的理论、历史发展,劳动关系的主体以及运行制度,如劳动合同制度、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三方协商机制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等。本书对市场经济国家的劳动关系进行了深入系统的比较,概括了西方国家劳动关系的基本理论、学派、制度模式和理念,总结了市场经济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和一般规律。尤其是分析了我国劳动关系问题的立法、政策和经验,介绍了我国劳动关系的主要制度,探索了在加入WTO背景下劳动关系所面临的挑战以及发展方向。
作者: 众城恒盛-付彦萍    时间: 2017-5-27 01:57
劳动合同的整体无效将导致劳动关系无所依附,从而进一步导致劳动关系的不复存在。劳动合同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实质性存续。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整体无效后,劳动关系依然可以存在并且相伴随的各类劳动保险依然有效。此种观点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很难自圆其说。实际上法律通过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调整劳动关系,如果劳动合同已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存在也就毫无意义。
作者: 武莹    时间: 2017-5-27 01:57
本人现在在青岛一家公司上班,想要辞职去别的省市发展,但是公司不同意,不让走,辞职报告也不收,我走之前需要班级什么手续,才会保证我在别的省市签合同不会出问题,公积金,社保,档案什么的,我走的时候需要从公司到有什么材料?还有就是这些材料多久能给办下来?拖着不给办怎么办?
作者:稲荷空幻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4126809/answer/34436124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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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要递辞职报告.   报告/申请 是可以不批准的. 在某种法律范围内 对于某种形式的报告/申请 被报告人或对<申请>有批准权限的人是可以拒绝批准报告/申请的.    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提出的是报告/申请 在某种法律范围内. 你也赋予了被报告/被申请人拒绝批准的权利.2. 直接递辞职信/书  信/书是通知性质.只有收件人知悉与否两种状态. 劳动者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只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雇佣方并配合办理好工作交接即可. 你的辞职行为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劳动法没有赋予他不同意的权利. 这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 3. 不收辞职信就以EMS方式寄至HR/直接上级主管手中.   保留EMS底联.  EMS的货物追踪显示已签收即可视为HR/直接上级主管已被通知到位.   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为免故意不签收可以考虑用第三人的名义寄出)4. HR/直接上级主管被通知到位后你主动去要求安排人与你进行工作交接. 这个过程请隐蔽录音.   (如果要走劳仲时作为证据使用)5. 开诚布公讲好目前所有的步骤已经完全符合劳动法规定. 劳仲完全对你有利.6. 请劳仲介入. 请劳仲要求你的雇佣方配合你完成一切交接手续.一般做好前五步是不需要请劳仲的了.  除非你司的HR/行政特别有闲暇时间或根本不熟悉劳动法.你办理完离职手续后需要你的雇主按照你的真实离职原因为你出具离职证明. 上书你本人因某原因自愿与你司解除劳动关系. 各项手续均已办妥. 自某年某月某日起生效.   盖上你司的公章.公积金和社保的转移/取出各地政策不同. 具体咨询社保局需要怎么做.  缺的资料你再回原单位去办.(我也不知道会需要什么资料 各地政策不同)人事档案相关问题咨询你当地人社局.各项手续办理过程中有问题都可以请劳仲.
作者: 众城恒盛-程哲宏    时间: 2017-5-27 02:02
劳动合同期限的分类: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5月4日)
劳动合同的变更: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未变更部分继续有效。
作者: 众城恒盛-郭泰    时间: 2017-5-27 02:28
这三条标准实际包括对“用人单位”、“劳动行为”、“劳动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而“劳动行为”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具体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过程。“劳动者”同样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
作者: 众城恒盛-付彦萍    时间: 2017-5-28 01:58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被裁员人员即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劳动法》第27条对此类劳动合同的解除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富余人员辞职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是允许的,同样也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
作者: 武莹    时间: 2017-5-28 02:12
实践中有的单位没有签合同,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要存在实际用工,就认定劳动关系存在,所以认定劳动关系存在只是个认定标准和举证的问题。
作者: 众城恒盛-程哲宏    时间: 2017-5-28 02:19
当发生了用人单位不承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时候,劳动者如何证明劳动关系?

其实劳动者 注意收集和保存能够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就可以避免在发生劳动纠纷时陷入被动局面。以下是证明劳动关系的5种方法:

首先,入职时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义务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劳动合同的签订,可以在劳动争议过程中有效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故而在入职时劳动者务必要求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其次,在公司规章允许情况下,尽量保留能证明提供劳动的材料原件。在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类似加盖公司公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代签的业务合同、申办贷款、信用卡的工资证明、暂住证以及单位评定员工等级的证明等,都可能被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据,所以劳动者应尽量保存这些资料原件。

第三,申请法院向有关单位、部门调查取证。为保护劳动者的诉讼权益,法律赋予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利。在目前情况下,有些社会单位是不接待公民个人调查取证的,比如各大商业银行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或者委托银行向劳动者代发工资,那么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向这些部门调取相关的文件。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以及代发工资协议都可以视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力证据。

第四,请在职期间的同事提供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提供需要注意以下事项:首先,证人要能够证明其本身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次,证人和用人单位之间不能存在劳动争议,否则会被视为和案件有利害关系;再次,证人开庭时一定要出庭作证,单纯的书面证言一般不为法院采信。

第五,申请服务客户出具证明。在用人单位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也是现金发放,而且劳动者也没有保留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尝试让接受过服务的公司客户为自己出具证明。如果客户是公民,则需作为证人出庭;如果是法人单位,则需要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证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上面这些都可以来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
作者: 众城恒盛-郭泰    时间: 2017-5-28 08:50
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
作者: 众城恒盛-程哲宏    时间: 2017-6-1 01:57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作者: 众城恒盛-付彦萍    时间: 2017-6-1 01:58
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满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则不再履行。按照《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必要分清是谁的责任导致。
作者: 武莹    时间: 2017-6-1 02:03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作者: 众城恒盛-郭泰    时间: 2017-6-1 02:13
劳动关系的基本理论、学派、制度模式和理念,总结了市场经济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和一般规律。尤其是分析了我国劳动关系问题的立法、政策和经验,介绍了我国劳动关系的主要制度,探索了在加入WTO背景下劳动关系所面临的挑战以及发展方向。
作者: 众城恒盛-郭泰    时间: 2017-6-19 18:06
劳动关系的基本理论、学派、制度模式和理念,总结了市场经济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和一般规律。尤其是分析了我国劳动关系问题的立法、政策和经验,介绍了我国劳动关系的主要制度,探索了在加入WTO背景下劳动关系所面临的挑战以及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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