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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4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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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8-14 17:54: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公司和员工都有过,公司方面来说的话,员工辞职是员工的权利,也是员工的自由,在员工按照法律规定提出辞职申请后,应该给予及时办理手续,而不是以其他理由拖延时间。这样做是不妥的,员工方面来说的话,如果要辞职,按照相关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以发短信的方式去通知人事部经理,更不能接到新单位的入职邀请时才选择提出辞职申请,综合来说,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提出辞职时,劳动者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将辞职申请交给相关负责人,同时,在30日之内,员工应当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并办理工作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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