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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7日问题:早退不能成为否定工伤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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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9-7 17:53:54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从本条规定分析,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引起的事故或者伤害都是工伤的范畴内,至于时间并未明确规定。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条文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从立法目的出发,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解释。从立法目的的角度分析,应将上下班途中理解为以上下班为目的的途中,虽然出现迟到早退现象,但其受伤仍在上下班的途中,因此,其仍应该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上下班途中。
       迟到早退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对于该行为,企业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的规定对职工作出相应处理;而工伤属另一法律关系,工伤认定是无过错认定,只要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符合法定条件的就应认定工伤,不能将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作为否定工伤的理由。二者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相提并论。因此,虽然出现迟到早退现象,但不影响工伤性质的认定。这样才符合确立工伤保险的目的,也能为社会公众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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