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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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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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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众城恒盛-吴轩 发表于 2015-6-30 17:37: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众城恒盛-吴轩 于 2015-6-30 17:52 编辑

    我认为张女士之前单位的做法不地道,因为她是提前一个月向单位提出辞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只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张女士的做法从法律上讲并没有什么不妥!应该给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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