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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日问题。劳动者跳槽不可不辞而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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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众城恒盛-王琦 发表于 2015-6-4 18: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李某不辞而别的行为是不正确的。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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