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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例中首要明确解决的问题是:小赵与加工厂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第一,协议中约定小赵除每日清理两次指定地点堆放的垃圾外,还应遵守“不得到处闲逛,不得偷拿原料”的劳动纪律,这说明了加工厂的规章制度已对小赵进行了约束,小赵遵守约定也就是接受了加工厂的劳动管理,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第一条;第二、小赵虽然没有直接得到加工厂的劳动报酬,但是从加工厂获得有价值的实物(尾料),经过变卖,从回收站直接获得货币收入基本等于,甚至可能高于该厂卫生清扫人员工资的货币收入,事实表明,小赵从加工厂得到了间接的劳动报酬,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第二条;第三、加工厂以铁架加工为主营业务,其原料和尾料的管理、处理作为辅助业务,也属于该厂的业务组成。小赵通过清扫生活垃圾、处理尾料堆,保持了加工厂环境的卫生、整洁,其提供的劳动应属于加工厂业务的组成部分,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第三条。综上所述,小赵与加工厂存在劳动关系,而且小赵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所以加工厂应该承担其应该承担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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