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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10月8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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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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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松林 发表于 2015-10-8 17:3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本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修正本是 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所以公司只需向小王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这段工作期限的经济补偿,按照相关规定,支付1个月工资标准,补偿基数按照小王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如果公司2008年5月30日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则按照相关规定,如果小王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公司应该继续履行,否则公司应当按照小王2000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工作年限(正好7年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8个月×月工资(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支付赔偿金为月工资×0.5个月×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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