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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日问题。劳动者跳槽不可不辞而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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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日问题。劳动者跳槽不可不辞而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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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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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佳琪
发表于 2015-6-4 18: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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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李某严重违反社会秩序,而且李某违约行为在先,不辞而别还在其他单位工作,将自己的优势利用在用人单位,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并且随意跳槽,还将其原单位的奖金工资领取一年,我认为,用人单位有权去将李某的行为利用劳动法争取自己的利益。现在是法制经济,并且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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