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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日问题。劳动者跳槽不可不辞而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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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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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亚男 发表于 2015-6-4 18: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受法律制约,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是规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基础,具有法律效力。李某与用人单位签订了长期劳功合同,双方就都应该如约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而作为李某没有和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就跳槽到另外一家公司,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同时作为新的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该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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