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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6日问题:用工单位裁员,派遣单位不得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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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亚男 发表于 2015-7-16 17:42: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中,当事人并不是因为自身原因被辞退,并且也没有违反公司的任何规定,也没有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情况,是因为所在企业经营不善而被裁员,并且当事人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务合同,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务公司没有权利辞退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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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亚男 发表于 2015-7-16 17:48: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众城恒盛-李亚男 于 2015-7-16 17:56 编辑

本案中,当事人并不是因为自身原因被辞退,并且也没有违反公司的任何规定,也没有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情况,是因为所在企业经营不善而被裁员,并且当事人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务合同,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务公司没有权利辞退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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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亚男 发表于 2015-7-16 17:50: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中孙某一案我认为孙某有权向仲裁委员提起诉讼,因为孙某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三年劳动合同,不能因为被派遣的公司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辞退孙某,在劳动法中规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就要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且不低于当地的标准工资。同时不能与其孙某解除合同,因为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65条规定:“派遣单位解聘员工应符合情形。因而我认为孙某有合理的理由可以提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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