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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日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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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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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龚娟芳 发表于 2015-6-1 18:29: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此案例中公司无需支付赵某经济补偿金。因为赵某在南通公司任职期间即已着手开办自己的华泰公司,且经营与南通公司相同的产品,并已实际以华泰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该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员工最基本的义务和职业操守,超出了用人单位的容忍限度,南通公司在获悉该情况后即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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