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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4日问题:病假工资有标准,企业勿“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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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璐 发表于 2015-5-4 20:05: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众城恒盛—杨璐 于 2015-5-4 20:18 编辑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因此本案中电子公司发给戴某的病假工资600元,显然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应该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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