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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条 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五条第3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从上面的法规可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自觉履行,否则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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