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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26日问题:客人摔伤酒店应承担侵权责任还是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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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3-25 18:51: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严先生和教委同事到大兴参加会议。入住某酒店的当晚,严先生去酒店一层游泳馆游泳。在去更衣室的通道上,不小心被酒店放置在通道拐角处的一体重秤绊倒摔伤,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严先生认为,自己入住酒店,就和酒店形成了合同关系。酒店在通道拐角处放置的体重秤,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并导致自己受伤,应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据此,严先生起诉到法院。酒店否认严先生的摔倒受伤与自己有关,却提不出证据加以证明。

  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法律适用问题产生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酒店没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酒店负有保证其提供服务安全性的义务,应追究酒店的侵权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严先生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酒店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酒店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应依据严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以何种法律追究酒店的何种责任。

  分  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中,酒店既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又没有做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的提供安全服务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法学原理,严先生有权选择适用哪一部门法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而法院应当依据严先生的诉讼请求,选择适用的法律,确定酒店应承担的责任。严先生认为,其和酒店形成了合同关系,并以此为理由提起了诉讼,可见,严先生选择了追究酒店的违约责任。法院应据此作出判决。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自严先生登记入住酒店时起,严先生就与酒店形成了以服务为内容的合同关系,酒店作为提供房客食宿的服务机构,为方便房客测量体重,在其通道拐角处放置体重秤,本无可厚非,但其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导致严先生被体重秤绊倒受伤,说明其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

  此外,我国民法通则第11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本案中,严先生应注意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由于自己的不慎导致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酒店赔偿严先生住院费等各项损失7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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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璐 发表于 2015-3-26 17:08:58 | 只看该作者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很显然,本案中酒店没有提供相应的安全服务,致使严先生摔伤,因此,酒店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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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松林 发表于 2015-3-26 17:09:56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案例中双方都有责任,酒店负有保证其提供服务安全性的义务,应该给予警示的牌子,严先生应注意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所以双方都应该为自己的失误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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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吴轩 发表于 2015-3-26 17:11:36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第三种意见比较好,因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1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本案中,严先生应注意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由于自己的不慎导致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应该协调一致,相互体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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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娟 发表于 2015-3-26 17:13:52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酒店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酒店既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又没有做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的提供安全服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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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杜晓宇 发表于 2015-3-26 17:17:13 | 只看该作者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中严先生在酒店中不慎摔倒,是由于酒店在通道拐角处放置的体重秤,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绊倒了严先生,严先生在入住酒店就已经与酒店成为合同关系,在严先生造成损害后,理应对其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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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立冬 发表于 2015-3-26 17:18:03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本案中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另外严先生没有注意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使自己的不慎导致受伤,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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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龚娟芳 发表于 2015-3-26 17:19:11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此案例中的酒店和严先生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此案例中严先生与酒店的,以服务为内容的合同关系自严先生入住之日起就已经形成了,同时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已经明确规定了,做为酒店在通道拐角处放置体重秤,主要是为了方便房客测量体重,但其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导致严先生被体重秤绊倒受伤,说明酒店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做为严先生也应当有责任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由于自己的不小心导致受伤,所以严先生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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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张瑞峰 发表于 2015-3-26 17:20:01 | 只看该作者
通过这个案例我学习到了如果出现一种情形适用于不同的法律条款,当事人(原告)有权选择适用哪一部门法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而法院应当依据严先生的诉讼请求,选择适用的法律,确定酒店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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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冯万林 发表于 2015-3-26 17:23:26 |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酒店应当给予严先生一定的经济补偿。当事人入住酒店与酒店已经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酒店应当保证当事人的人身,财产等方面的安全,对于酒店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应当设立警示牌,以提醒客人避免危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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