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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13日问题:“考核不合格”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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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众城恒盛—杨璐 于 2015-3-12 20:50 编辑

【案例】近日,某公司经历一场“地震”:营业部负责人与员工分别面谈,部分员工因“年终考核不合格”而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请分析,企业能否因为“考核不合格”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分析】如果在年终考核过程中,发现员工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或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或有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等行为,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年终考核结果只是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企业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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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冯万林 发表于 2015-3-13 17:19:46 | 只看该作者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有合法、充分的理由,“年终考核不合格”本身并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年终考核不合格,最多只能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所谓“不能胜任工作”,通常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即使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不能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对不能胜任劳动合同所约定工作的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经过一定时间的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原约定的工作,或者重新安排工作岗位后依然无法胜任,就意味着劳动者缺乏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这时,用人单位才能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但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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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3-13 17:21:38 | 只看该作者
关于这个问题我认为:
1、如果员工在此合同履行中,对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等行为,证明此员工没有把心态放好,即使是能力再好,也无力挽回,公司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对于心态很好,只是能力欠缺的员工来讲,企业应该不定时的给予正确指引和方向,如果却因屡次调换岗位任然不能胜任的,企业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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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吴轩 发表于 2015-3-13 17:22:25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该公司不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为劳动法规定如果在年终考核过程中,发现员工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或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或有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等行为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不能突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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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张瑞峰 发表于 2015-3-13 17:22:59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其实是劳动者在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一种情况,在这里告知广大的劳动者,企业因年终考核不合格而辞退员工是不合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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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松林 发表于 2015-3-13 17:23:13 | 只看该作者
"年终考核不合格“只能说明该员工的工作能力不强或者是不合格,不能胜任该工作,如果该员工没有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则公司不能以该理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果该员工在培训后或者是调换岗位后仍不能胜任该工作,则企业就可以在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后,提前以书面通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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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许文强 发表于 2015-3-13 17:23:22 | 只看该作者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如果在年终考核过程中,发现员工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或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或有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等,企业可以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公司只是单纯凭借年终考核不合格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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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龚娟芳 发表于 2015-3-13 17:23:31 | 只看该作者
根据《劳动法》规定如果员工在年终考核中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或者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为的,给人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年终考核只是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则用人单位不得随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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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娟 发表于 2015-3-13 17:24:04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如果年终考核结果只是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企业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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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琦 发表于 2015-3-13 17:31:50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年终考核不合格”的说法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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