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从法律层面上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与全日制用工不同的特别规范;却没明确“非全日制用工”社保问题的具体规定;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明显此处仅针对全日制用工)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三;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明显此处仅针对全日制用工)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此处认为不仅适用全日制用工,更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 第五:目前确切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保法律主要依据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劳社部发[2003]12号)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10.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11.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1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争议处理,13.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执行。14.劳动者直接向其他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劳动争议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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