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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题目】劳动合同正式签订后口头更改的有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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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陈 发表于 2015-2-27 23:18: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如果主合同约定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的,应遵循主合同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变更补充协议,如果未作出明确的变更形式约定,口头变更也是有效力的。
    大家结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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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冯万林 发表于 2015-2-28 17:19:30 | 只看该作者
        完全否认劳动合同口头或事实变更的法律效力不可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应被理解为管理性的强制性规范而非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变更形式不能认为其违反了强制性规范,不能因此宣布已经客观形成的合意无效。只要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不违法且经过一定期间劳动者未提异议的,。就应当对这种变更行为的效力作出肯定性评价,否则亦有可能严重干预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据此,本司法解释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劳动合同变更采取口头形式符合我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现状,同时对于那些签订了劳动合同但通过口头变更后履行了较长时间的劳动合同,应当确认其效力,防止处于悬而未决的事实状态。当然,这些必须建立在劳资双方合意的前提下,而这种合意是通过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表现出来的,且这种实际履行的表现具有连续性。也就是说,双方实际履行行为须达到一定履行期间才能表现并被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实际变更,并达成了合意,否则仅仅停留在口头上的合同变更并不能引起劳动合同实际变更的法律效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实际履行口头变更合同多长时间才能视为双方已经实际变更了劳动合同,从而作为判断无书面劳动合同变更的标准呢?实践中对此存在不同认识。我们认为,实际履行期限至少超过一个月才能认定双方已经实际变更履行了劳动合同,因为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后工作满一个月,用人单位已支付了变更后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并未提出异议,可以视为认可变更的内容。
       综述: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对于此项的规定,主要把握以下三点:一是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二是实际履行期限超过一个月;三是就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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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璐 发表于 2015-2-28 17:20:30 |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可以认为口头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如果双方都认可的口头协议,在法律上认定为有效,但如果一方违约,主张一方的举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口头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国家法律规定的应当采取书面合同的,当事双方却仅进行口头约定,主张方能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协议,可以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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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许文强 发表于 2015-2-28 17:20:34 |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民事行为,主体建立在法律地位平等基础;民事行为遵循公平、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主体实施民事行为的原则;法律容许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做出变更合同行为。既然主合同变更,须采用书面形式的;依据主合同变更做出的补充协议,具备法律生效效力;尽管未作出明确的变更形式书面约定,口头变更依法有效力;但是口头效力不好举证;这点须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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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松林 发表于 2015-2-28 17:21:54 |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应被理解为管理性的强制性规范而非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变更形式不能认为其违反了强制性规范,不能因此宣布已经客观形成的合意无效。只要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不违法且经过一定期间劳动者未提异议的,。就应当对这种变更行为的效力作出肯定性评价,否则亦有可能严重干预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因此,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就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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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龚娟芳 发表于 2015-2-28 17:22:01 | 只看该作者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即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因此,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一规定意味着,对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只要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达成的,都可以经协商一致予以变更。但不允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经协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意改变合同内容的,在法律上是无效行为,变更后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改变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在采取口头方式变更劳动合同后,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实际履行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并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是完全合法的,那这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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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吴轩 发表于 2015-2-28 17:23:06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能采用书面形式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因为口说无凭,没有确实的证据有了纠纷说不清楚,并且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以确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个重要事由。所以也得看情况而定!有书面形式的合同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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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栗剑之 发表于 2015-2-28 17:26:05 | 只看该作者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保执一份。因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如用人单位能够充分举证证明双方默认并实际履行了新的劳动合同内容,也可以被认定为双方已经就合同变更达成了一致,合同变更结果有效。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1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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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娟 发表于 2015-2-28 17:28:05 | 只看该作者
    对于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何种形式,《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变更合同采用口头形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由于口头形式变更合同举证困难,确定变更事实有一定的难度,容易产生纠纷,交易安全不如书面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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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宋洁 发表于 2015-2-28 17:29:56 |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口头变更也是有效力的”这样的说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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