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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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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998年,余某被劳务派遣一家世界五百强企业工作。200412月余某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0511日至20061231日止,工作岗位为北京地区销售经理,每月工资为10875元。
2006年11月23日,余某因病进入某医院治疗,后经诊断为“焦虑抑郁症”,之后余某一直请病假休医疗期,公司每月按北京最低工资的80%向余某支付工资。2007年7月,该公司书面通知余某的医疗期为9个月,并将于2007年8月23日届满,双方劳动关系也将于该日到期终止。余某收到公司的医疗期终止通知书后多次与公司协商延长医疗期事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请问:余某患抑郁症应休的医疗期为9个月还是24个月?理由是什么?

分析: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实际工作年限为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9个月,同时,《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是否就能认为患有精神病的职工就可以至少休24个月的医疗期,对此,法律规定不够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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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吴轩 发表于 2015-3-2 17:35:05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医疗期可以增加到24个月,因为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因为抑郁症属于精神类疾病,所以可以延长,我个人认为与员工的抑郁症与公司给的压力和所处的工作环境有关系,公司出于人道主义可以考虑延长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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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松林 发表于 2015-3-2 17:35:12 | 只看该作者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余某的医疗期就应该是9个月,针对关于24个月医疗期的规定尚无明确标准,所以单位考虑到运营成本以及人工成本,有权不给余某24个月的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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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璐 发表于 2015-3-2 17:36:26 | 只看该作者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实际工作年限为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9个月,如果余某所患的“焦虑抑郁症”被鉴定在24个月之内尚不能痊愈,那么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其医疗期至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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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张瑞峰 发表于 2015-3-2 17:37:01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中的问题我是这样理解的,医疗期的计算是法定的,24个月是最长医疗期,,《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这个规定并没有表述患有特殊疾病的医疗期必须为24个月,重点是要说明对于患有特殊疾病的职工,是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并非只要患有精神疾病无论其在工龄多久均可享受24个月医疗期。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明确规定了医疗期的计算方法,所以我个人认为应该按照此条例计算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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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栗剑之 发表于 2015-3-2 17:37:11 | 只看该作者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中所说的“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是指根据患病职工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所应享受的医疗期限内尚不能痊愈的情况,而不是指凡患特殊疾病的职工都应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且患特殊疾病的职工在自己所应享受的医疗期限已满的情况下,需提出申请,经本企业同意,由企业再报请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医疗期,如果本企业不同意,或本企业同意,劳动主管部门不同意该职工的医疗期,则不能延长。因此,案例中的情况,余某延长医疗期需要看企业的态度及劳动主管部门批准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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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娟 发表于 2015-3-2 17:37:25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余某的医疗期为9个月。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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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许文强 发表于 2015-3-2 17:37:51 | 只看该作者
首先,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其次,《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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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琦 发表于 2015-3-2 17:37:59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余某患抑郁症应休的医疗期为24个月。根据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根据案例描述,余某的情况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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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冯万林 发表于 2015-3-2 17:39:28 | 只看该作者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实际工作年限为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9个月,同时,《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本案例中余某不符合职工延长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所以余某医疗期应该是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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