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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5日问题:史小姐孕期被公司辞退,如何办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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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史小姐供职于一家律师事务所,担任行政工作。2007年底,史小姐发现自己怀孕了,刚开始史小姐不敢向事务所说明这个情况,后来随着肚子越来越大,再也无法隐瞒时,才向所主任说明了怀孕这个事实。主任得知后,较为恼火,第二天就让行政主管通知史小姐被辞退了。史小姐怎么也想不到是这个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办才好?

       分析:由于史小姐正在孕期,应当受到特别的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因此,这家律师事务所以女职工怀孕为由进行辞退的做法,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所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史小姐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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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璐 发表于 2015-3-5 17:06:56 |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史小姐正处于孕期,因此律师事务所不能够辞退史小姐,史小姐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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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龚娟芳 发表于 2015-3-5 17:07:12 | 只看该作者
根据《劳动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所以此案例律师事务在史小姐怀孕时将其辞退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做为一家律师事务所知法犯法,所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史小姐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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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冯万林 发表于 2015-3-5 17:08:13 | 只看该作者
         该律师事务所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不能因为结婚.怀孕.产假.哺乳期的,都不能降低女职工工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史小姐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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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张瑞峰 发表于 2015-3-5 17:09:40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中史女士公司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上述规定,充分体现了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只要不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企业就不能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切身利益,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也不能终止合同,必须自动顺延到“三期”届满。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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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吴轩 发表于 2015-3-5 17:09:43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公司的做法非常不正确,这是一种卸磨杀驴的行为,并且公司也没理由这样做,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因此,这家律师事务所以女职工怀孕为由进行辞退的做法,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所以史小姐可以向法院请求帮助,申请赔偿,或者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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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栗剑之 发表于 2015-3-5 17:12:22 | 只看该作者
国家对女职工有特殊劳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案例中的情况用人单位明显违法,应当依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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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琦 发表于 2015-3-5 17:20:36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律师事务所不能辞退史小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所以史小姐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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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许文强 发表于 2015-3-5 17:25:35 | 只看该作者
孕期解除劳动合同前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除此以外,就要慎重单方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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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松林 发表于 2015-3-5 17:25:5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公司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41条,应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少至史小姐的哺乳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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