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公司主要承接电力工程监理项目,借助体制内的优势,在当地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而且本地的项目资源是公司近80%的主要收入来源。但由于行业政策的调整,使A公司丧失了本地大部分项目的承接资格,不得不到省内其他地区寻找项目资源。公司本地的项目由于业务减少,人浮于事的现象逐渐明显,为此,公司作出了重大的经营策略调整:将本地项目部进行整合,组建专业的营销队伍,成立外地分支机构,将本地项目部的闲置人员分流到省内其他地区的项目部。A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为实现公司的经营改革,一方面盘点了公司的闲置人员,动员大家积极配合外地项目的调配工作计划,另一方面,出台高于本地项目标准的外地项目补贴与差旅津贴政策。 然而,公司员工对于人力资源部门开展的这两项工作纷纷嗤之以鼻,以告病假、请事假、上班缺岗等消极怠工方式抵制公司的外派计划。人力资源部以该外派计划是基于行业的调整危及公司存亡,属于公司的客观情况发生发重大变化,公司行使自主权,对经营战略进行调整不解释,希望取得员工的理解,并试图说服员工接受。 但员工却认为公司目前仍有部分本地项目,并未完全退出本地市场,希望自己留到本地项目部,不同意调配计划,而且调配计划应为公司的“擅自变更合同”行为,属违约,应赔偿。人力资源部门反而主张劳动合同签订时并未约定具体工作地点,而且外派将享受到更高额度的补贴标准,并没有损害员工的利益,因此公司的调配不属于违约,更不需要赔偿,双方一时僵持不下。公司的经营调整实施是迫在眉睫,但人力资源工作也无法配合经营调整同步进行,公司现状岌岌可危。面对企业因企业经营战略的重大变化而行使主权遭遇障碍,人力资源应如何对则不仅是一个个案的特殊问题,而是任何一个企业都有可能直面的问题。 此案例主要包含四个争议焦点:A公司的情况是否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A公司对此是否具有用工自主权实施调配计划?A公司的调配计划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下实施的劳动合同变更?A公司是否就此需向员工进行补偿? 请大家进行讨论,我向杨总申请,最迟2月7日18时前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