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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6日问题:用工单位裁员,派遣单位不得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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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裁员,派遣单位不得解约
  孙某于2009年10月与苍山县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10月,孙某被派去的用人单位因经营不善裁员,将其退回派遣公司。派遣公司因一时没有用工单位,故将孙某辞退,孙某不服,遂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派遣公司撤销辞退决定。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65条规定:“派遣单位解聘员工应符合下列情形:(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合同无效的;(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9)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10)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本案中,孙某的情况并不符合上述规定,故仲裁委依法裁决支持了孙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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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璐 发表于 2015-7-16 17:30:51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孙某被退回派遣公司是因为用人单位经营不善,并不是由于孙某自身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原因,并且孙某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因此派遣公司不能够辞退孙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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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松林 发表于 2015-7-16 17:33:45 | 只看该作者
劳务派遣员工的优势就是如果被用人单位退回给劳务派遣公司后,再没有违反劳动合同任何条款的前提下,劳务派遣公司不得解除派遣员工,应该及时将派遣员工派遣到下家用人单位,如果暂时不能派遣,则应该按月支付派遣员工当地最低工资,所以案例中派遣公司辞退孙某的做法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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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吴轩 发表于 2015-7-16 17:40:19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该派遣公司不能辞去该员工,因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该公司辞去这个员工违背了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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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亚男 发表于 2015-7-16 17:42:44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当事人并不是因为自身原因被辞退,并且也没有违反公司的任何规定,也没有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情况,是因为所在企业经营不善而被裁员,并且当事人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务合同,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务公司没有权利辞退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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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秉威 发表于 2015-7-16 17:46:32 | 只看该作者
在本案例中,我认为孙某被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不是因为孙某本身,而是单位经营不善导致的。而且孙某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了3年的合同,合同没有到期之前,劳务派遣单位就应该继续为员工找派遣单位,如果没有合适的工作那么应该给孙某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要强制解除劳动关系,需要给孙某适当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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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冠宇 发表于 2015-7-16 17:47:02 | 只看该作者
派遣公司不能将孙某辞退。《劳动合同法》第65条规定了十种派遣单位解聘员工的情形,而孙某并不是主动提出的离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65条规定的十种情况,所以派遣公司不能将孙某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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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许文强 发表于 2015-7-16 17:47:12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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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杜晓宇 发表于 2015-7-16 17:47:51 |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孙某被派去的用人单位因经营不善裁员,将其退回派遣公司。派遣公司因一时没有用工单位,故将孙某辞退,是不合理的,理应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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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韩钰丹 发表于 2015-7-16 17:48:12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已经签订了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虽然用人单位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公司,但是劳务派遣公司也应该按月给劳动者支付工资。劳动者没有符合《劳动合同法》中派遣单位解聘的法定情形,所以劳务派遣单位是不可以辞退劳动者,并且应该给劳动者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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