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忻女士2007年到公司工作,2009年7月离职。最近她得知公司将发放年终奖后,便找到原公司,认为自己也应享受一半奖金。然而,公司却不同意,说只有发放年终奖时在册的员工才能享受年终奖。就此问题,忻女士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庭认为,企业有权自主制定年终奖分配方案,但是由于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都没有明确规定,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忻女士应当得到一半奖金。
【解析】 首先,发放年终奖是企业的一种自主行为,法律法规没有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的具体规定,但是用人单位在发放年终奖的过程中,不能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中奖金一项包括生产奖等。对于生产奖的范围,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主要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由此可见,年终奖也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如果劳动合同或者公司规章制度里面有确定的年终奖数额,那么只要同样付出了劳动,离职劳动者也应该得到相应的年终奖。如果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都没有对年终奖进行明确规定,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一般也会支持这些职工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终奖。如果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明确规定离职员工不得享受年终奖的话,那么离职员工追索年终奖获得胜诉的希望就比较小了。 但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看,如果员工辛辛苦苦工作将近一年,却没拿到年终奖,必然会对工作积极性造成不良影响(离职员工的境遇也会给在职员工产生影响),这并不利于整个企业的发展。所以单位应建立起公平合理、能激励职工良性竞争的年终奖评考核制度,让做过贡献的员工都拿到自己应得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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