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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6爱子入职一年患精神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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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众城恒盛-张瑞峰
2015.04.16爱子入职一年患精神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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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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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松林
发表于 2015-4-16 17:2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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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的王伟自身抗压力弱,与公司没有关系,公司的终止合同行为没有违反任何相关法律规定,而且出于人道也给了王伟适当的经济补偿,通过该案例提醒所有企业在录用新入职员工时,最好做好全方面的体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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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冯万林
发表于 2015-4-16 17:2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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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我认为公司应当从人道主意出发给予王伟一定的经济补偿。案例中要求刚从学校毕业的学生,要求其克服自卑,建立信心,多动脑,多实践,不断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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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琦
发表于 2015-4-16 17:3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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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因为王伟患精神疾病,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是由公司工作压力大而引起的,因此公司与王伟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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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栗剑之
发表于 2015-4-16 17: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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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虽然王伟患上了精神分裂症,但是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是由于工作原因造成的,因此公司依照相关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合理的。从本案中,我们应当认识到入职体检的重要性,并且如果在工作中确实存在造成精神伤害的事情,则应当保留下证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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