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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5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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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原告娄女士诉称,其于2005年1月入职被告某管理中心任讲解员,2008年12月,娄女士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期间,被告未给娄女士缴纳社会保险。2007年3月前的社会保险已由娄女士的原单位缴纳,此后娄女士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自2007年4月后的养老保险是其自行缴纳的,失业及医疗保险个人不能缴纳,被告亦未缴纳。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中单位应负担的费用7948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管理中心辩称,双方因劳动争议在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签署了调解书,当时该中心并不知道原告已在异地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故原、被告之间应属劳务关系。而且,原、被告签署的协议中被告已支付原告2万元,其包括劳动关系的一切争议。此外原告入职时曾承诺自行承担转档及社会保险,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被告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08年12月1日解除,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中单位应负担的部分,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以社保机构出具的证明为据。被告以原告曾承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及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为由,不同意支付相关费用的答辩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管理中心支付原告娄女士人民币七千八百四十八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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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许文强 发表于 2015-6-16 17:58:41 | 只看该作者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被告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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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娟 发表于 2015-6-16 17:34:40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例中娄女士在工作期间,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规定,用工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因此管理中心应当支付与娄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前的社会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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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亚男 发表于 2015-6-15 18:26:30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所以二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当事人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要求其用人单位支付其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中单位应负担的部分,理由充分,应当予以支持,具体数额以社保机构出具的证明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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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佳琪 发表于 2015-6-15 18:16:37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娄女士的案件,告诉我们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并执行相关内容,也就是相应的社会保险等。那么娄女士的原单位未缴纳,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之后是由自己在此期间支付的养老费用,其中失业和医疗个人是不能缴纳的,因而将其为由告上法庭,我认为该单位应承担娄女士缴纳的费用。并且证据充足,因而会有一个合理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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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冯万林 发表于 2015-6-15 18:06:45 | 只看该作者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企业必须为员工足额,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案例中该企业未给员工缴纳保险是违法的,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由企业承担的缴费部分理应由企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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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秉威 发表于 2015-6-15 18:06:34 | 只看该作者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缴纳社保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被告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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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韩钰丹 发表于 2015-6-15 18:01:09 | 只看该作者
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企业应该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在该案件中,企业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事实依据明确,即使之前签订协议,也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所以法院支持了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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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琦 发表于 2015-6-15 17:57:29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例中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被告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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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龚娟芳 发表于 2015-6-15 17:55:28 | 只看该作者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此案例中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劳动法规定,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08年12月1日解除,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中单位应负担的部分,理由充分,所以被告单位应支付原告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中单位应负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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