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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8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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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麻琦 发表于 2015-9-18 17:48:37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例中,李某虽提供打卡记录,但未按该公司规章制度履行加班手续,被认定为自愿延长工作时间,而不是法定意义上的加班。根据规定“如果劳动者主张加班的,仲裁或审判机构一般会审查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公司规章制度也是一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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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许文强 发表于 2015-9-18 17:58:30 | 只看该作者
用人单位的安排,是认定加班的关键因素。如果是劳动者自愿延长工作时间,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加班,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加班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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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付彦萍 发表于 2015-9-18 17:59:16 | 只看该作者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而由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案例中所述的加班审批制度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 企业据此不予支付自愿加班的加班费的说法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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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琦 发表于 2015-9-18 18:06:08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费。根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发生争议时,如果劳动者主张加班的,仲裁或审判机构一般会审查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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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栗剑之 发表于 2015-9-18 18:07:1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制度》里已经对加班的流程做了明确规定:“加班须经部门经理批准,由个人填写《加班申请表》,报人力资源部,由个人、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经理签字后生效。未经批准的超时工作,不计算加班。”李某并没有按照规定执行,因此不能判定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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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韩钰丹 发表于 2015-9-18 18:09:33 | 只看该作者
用人单位须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用人单位的安排,是认定加班的关键因素。如果是劳动者自愿延长工作时间,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加班,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加班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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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9-18 18:10:18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案例中,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加班这方面有明文规定,加班须经部门经理批准,由个人填写《加班申请表》,报人力资源部,由个人、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经理签字后生效。用人单位须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未经批准的超时工作,不计算加班。所以即使是李某加班,也应该遵守公司的流程,我认为不应该算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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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国清 发表于 2015-9-18 18:10:19 | 只看该作者
    所谓加班,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可见,劳动者加班除了履行工作职责之外,还必须是用人单位的安排,即劳动者加班还应该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且保留加班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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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吕晓琴 发表于 2015-9-18 18:21:2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李某虽然加班,可是没有遵守公司的流程,本人认为不应该算加班。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加班这方面有明文规定,加班须经部门经理批准,由个人填写《加班申请表》,报人力资源部,由个人、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经理签字后生效。未经批准的超时工作,不计算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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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龚娟芳 发表于 2015-9-18 18:25:43 | 只看该作者
用人单位须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其中,用人单位的安排,是认定加班的关键因素。如果是劳动者自愿延长工作时间,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加班,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加班费的义务。而此案中李某的加班没有经过合理的程序自愿加班的,所以不应支付其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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