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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13日问题:“考核不合格”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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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栗剑之 发表于 2015-3-13 17:41:45 | 只看该作者
考核不合格只能定义为不能胜任工作,劳动者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也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那么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考核不合格立即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只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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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立冬 发表于 2015-3-13 17:54:21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确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评判标准是可以量化的而不是主管判断的,若确定不能胜任后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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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许文强 发表于 2015-3-13 17:58:27 |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首先,“年终考核不合格”是否属于第三十九条?“年终考核不合格”我看不可以适用39条。
    其次,“年终考核不合格”适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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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宋洁 发表于 2015-3-13 22:47:38 | 只看该作者
1、年终考核结果不合格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2、如果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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