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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有效的“协商解除”不可撤销。从双方协商的过程来看,双方都充分参与了协商,并接受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的所有条款。从协商的内容来看,双方主要围绕经济补偿等费用的数额进行协商,对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均不存在异议。从协商的形式来看,陈某表达意见的渠道是畅通、公开的,并不存在被该企业“欺诈、胁迫”一说。从协商的结果来看,双方签订了书面解除协议,公司也按照协议支付了经济补偿。因此,陈某要求确认解除违法及要求支付赔偿金,很难得到裁判部门的支持。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会采取“竞聘上岗”的方式在公司内部选拔人才,在增加企业内部活力的同时也为员工提供了快速晋升的绿色通道。但是,不少企业对“竞聘上岗”的认识存在很大误区。结合本案以及实践中竞聘上岗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分析,以方便用人单位防范和规避法律风险。竞聘上岗实际上是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只不过一般的合同变更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一对一的协商,而竞聘上岗是通过公开竞聘的形式同时进行多人“协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变更应经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且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如果劳动者参与竞聘岗位成功,意味着双方就岗位变更达成一致;如果劳动者没有竞聘成功,则意味着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需继续协商,直至达成一致意见。否则,应视为协商未果,劳动者应回原岗位继续工作。因此,竞聘上岗并非用人单位一家说了算,必须注意体现劳动者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实施,否则企业可能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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