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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2月.15日.问题:临毕业实习,属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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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龚娟芳 发表于 2015-2-15 18:04:03 |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种用工,既包括对劳动者的实际安排工作,也包括组织劳动者熟悉工作环境、学习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在校注册学生,按现行规定,不视为劳动关系,但如果是已毕业学生,就应视为劳动关系。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劳动合同法》对此同样予以保护。也就是说,虽然用人单位以实习生的名义招收毕业生,但是,双方的劳动关系应该是视同建立的,毕业实习生是属于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中的一员,双方应该受《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制约。 因此,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就将毕业实习生工资标准和合同签订的问题归入到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范畴之内了。按照《劳动合同法》,建立劳动关系,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将付出高昂的代价。所以该案例中郭某与医药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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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2-15 18:19:12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和昨天的案例类似,我认为在校生的勤工俭学或是实习与实习单位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就实习生而言,如果发生了人身伤害,不认定为工伤,只能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联系这个案例中,虽然郭某还属于即将毕业的在校学生,但是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确以就业为目的,则这种情况不属于实习,是一种真正建立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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