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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6日问题:漏缴社会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依法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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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许文强 发表于 2015-5-6 18:32:29 |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五条规定“被稽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第十三条规定“稽核对象瞒报、漏报缴费基数和参保人数造成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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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立冬 发表于 2015-5-6 18:34:09 | 只看该作者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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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5-6 18:35:05 | 只看该作者
针对这个案例,目前就我市而言,依然存在这样的现象,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且是国家强制性执行的,对于少、漏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社保经办机构依法追缴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针对单位存在的少、漏缴行为,社保经办机构应责令单位限期缴纳或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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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冯万林 发表于 2015-5-7 17:33:44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足额,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故意瞒报职工工资性收入,少、漏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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