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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完全合理,只是合理必须建立在合法基础上,否则最后吃了官司不说,又“委屈”的输了官司,用古语云:赔了夫人又折兵;搭上声誉输了官司; 我同意案例最后警示部分:在实际用工过程中,许多用人单位(不局限小单位)由于没有完善的规章制度,或者他们的运作机制不完善,很少把握与劳动者在签订用工合同时约定什么是违纪行为;甚至有些用人单位认为,愿意什么时候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就可以什么时候解除,根本就不要什么证据。结果真到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一旦争议发生,再来捍卫自己的权利时,才发现事情原来并不像想像的那么简单。 合理的事要建立在合法基础上,正因此案例说明我们的劳动法律咨询产品大有可为与市场潜力。要在走访当中激发他们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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