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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21日问题:赵某诉某私营企业非法使用童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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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008年5月某私营企业招聘员工,出生于1993年7月的赵某应聘,双方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0天,从事货物装卸工作,并规定如赵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视为违约,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赵某工作2个月后,感到货物装卸工作过于繁重,体力不支,于是向某私营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某私营企业认为其行为构成违约,要求赵某支付违约金,赵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某私营企业即以赵某为被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赵某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问:(1)赵某与某私营企业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否支持某私营企业的主张?

    案例分析:(1)赵某与某私营企业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因为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一般是公民在年满16周岁时同时产生的。而赵某在与某私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未满16周岁,因而其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某私营企业虽与赵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由于违反了我国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支持某私营企业的主张。法律确认和保护劳动法律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虽然受我国劳动法律调整,但不受法律保护。某私营企业与赵某之间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因而其要求赵某承担违约责任的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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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璐 发表于 2015-7-21 17:31:50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因为赵某与私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不满16岁,因此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所以双方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私营企业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也不能够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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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吴轩 发表于 2015-7-21 17:33:13 | 只看该作者
        (1)我认为赵某与某私营企业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该案例中明显违背了这一条,所以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2)我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会支持给私营企业的要求,因为赵某与某私营企业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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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韩钰丹 发表于 2015-7-21 17:33:19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在这个案件中,重要的应该是确定劳动者是否具有一定的劳动条件,劳动者必须享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也就是说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而本案中的劳动者明显不具备这样的条件,所有的劳动法律关系都是基于这样的条件而产生的。所以既然都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那么企业的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也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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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秉威 发表于 2015-7-21 17:35:5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赵某与私营企业签约时未满16周岁,不具备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劳动者的条件,所以双方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因此合同对于赵某没有约束力,企业因此要求赵某承担违约责任不应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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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佳琪 发表于 2015-7-21 17:36:55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赵某从事的装卸工作,其中途由于工作繁重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我认为首先赵某在签订劳动合同是在2008,当时1993年出生的赵某未满16周岁,在这个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不产生劳动法律效力的,因为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一般是公民在年满16周岁时同时产生的。这是基础的劳动法律必备条件。所以本案中不应该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因为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与用人单位,同样赵某也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发生意外。我是这样认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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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宋洁 发表于 2015-7-21 17:37:4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赵某属于未成年,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因此赵某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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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亚男 发表于 2015-7-21 17:44:33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一般是公民在年满16周岁时同时产生的。而当事人出生于1993年,在2008年时年龄为15岁,未满16岁,所以当事人与企业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劳动法律关系,所以也不应支付企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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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松林 发表于 2015-7-21 17:45:53 | 只看该作者
1、赵某再与公司签订劳动时还不满16周岁,还不完全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因而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主题资格,所以他与公司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2、劳动合同中关于赵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视为违约的条款是错误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因为员工认为自己胜任不了该工作时,有权利提出辞职,所以企业的主张不应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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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杜晓宇 发表于 2015-7-21 17:46:25 | 只看该作者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一般是公民在年满16周岁时同时产生的。而赵某在与某私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未满16周岁,因而其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法律确认和保护劳动法律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虽然受我国劳动法律调整,但不受法律保护。所以某私营企业与赵某之间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某私营企业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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