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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5.04.16爱子入职一年患精神疾病 [打印本页]

作者: 众城恒盛-张瑞峰    时间: 2015-4-15 18:01
标题: 2015.04.16爱子入职一年患精神疾病
看到儿子从学校毕业并顺利找到一份好工作,按理说做父母的应当感到欣慰和放心了,但江苏省江阴市的王先生夫妇俩却因此陷入了痛苦中,原来,他们唯一的儿子王伟工作不到一年便患上了精神疾病。后,王先生夫妇向儿子所在单位索赔,最终因缺乏证据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事情还得从2010年说起,22岁的王伟刚从大专毕业不久,就在江阴的一家跨国公司找到了工作,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看着儿子工作稳定,夫妻二人也定心地开始张罗儿子的婚事。岂料,王伟自从工作后,本来内向的性格变得更加沉默,当夫妻两人尝试与儿子沟通时,王伟总是显得不耐烦,被父母逼急了,王伟就说自己工作压力很大,不愿意与父母多做交流。
    2010年10月,王伟没有任何征兆地离家出走,这让夫妻俩急的像热锅上的蚂蚁,赶紧报警。由于王伟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无故旷工,连续超过三天,他所在的公司便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向王家寄送了违纪通知书,办理了退工手续。王先生与妻子此时正全力寻找儿子,2010年11月,失踪近一个月的王伟终于被警方找到,但此时的王伟神色异常,面对赶来的父母也显得非常陌生。夫妻俩赶紧送儿子去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令夫妻俩大吃一惊,儿子竟然患上了精神分裂症,需要住院治疗。
    看着儿子这样的状况,夫妻俩将满腔愤怒转移到儿子工作的单位,认为儿子是因为工作压力大才导致这场悲剧,2011年4月,夫妻俩向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认定该公司终止与儿子的劳动合同的决定无效,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儿子的病假工资。然而,由于缺乏专业部门的鉴定结论,无法印证王伟的疾病是因工作引起的,仲裁认定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驳回了王家的仲裁请求
    王先生夫妻俩不服,便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该公司坚持认为没有过错,但考虑张伟的特殊情况,愿意适当补偿。而王先生也自责地表示,儿子患病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儿子刚从学校毕业就去单位工作,经历少,没有很强的抵抗挫折的能力,再加上儿子自身性格内向,遇事也不与他们父母沟通,所以他们作为家长也有不对的地方。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补偿了王伟两个月工资。
    近几年,由于竞争的加剧,人们工作、生活压力越来越大,类似的案件也越来越多,但是都普遍存在取证难的问题,这样对病人和用工单位都带来了很多困扰。为此,承办法官提醒:刚进一个公司时的体检特别重要,尤其是精神方面的检查,这样为以后的纠纷做了很好的证据基础。其次,在工作期间,如果有对自己侵权的现象,一定要保存好证据。比如,工作环境差或者领导态度粗暴,那么同事的证明就很重要。
    本案中的王伟小时候有父母疼爱,之后又一直都在校园里,以至于刚到社会上,一时接受不了新的生活。承办法官提醒年轻的上班一族,作为第一次步入社会的年轻人,首要的一课就是学会调整心态,工作之余要注意心理健康,加强心理素质锻炼。而从单位一方面来说,也应该关心、体谅员工的思想感情,贯彻人性化管理

作者: 众城恒盛-宋洁    时间: 2015-4-16 17:06
案例中,王伟因工作压力大,自身抗压能力差而患上精神分裂症。公司出于人道主义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其实最重要的还是劳动者自身。年轻的上班一族,作为第一次步入社会的年轻人,首要的一课就是学会调整心态,工作之余要注意心理健康,加强心理素质锻炼。而从单位一方面来说,也应该关心、体谅员工的思想感情,贯彻人性化管理。





作者: 众城恒盛—杨璐    时间: 2015-4-16 17:07
本案中,王伟患精神疾病,由于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是由公司工作压力大而引起的,因此公司按照规章与王伟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案提醒毕业生,在刚刚踏入社会进行工作时,应该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在工作中,遇到侵犯自己权利的现象,应该保留好证据,同时其家人和用工单位等也应给予更多的关心。


作者: 众城恒盛-龚娟芳    时间: 2015-4-16 17:08
我认为此案例中跨国公司能够补偿王伟两个月的工资已经中是出于人情了,劳动者在工作中应该做到的最起码的就是调节好自己的心态、适应环境,而其父母认为是因为工作压力大使其患有精神病并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所以其父母应该服从法院的判决。

作者: 众城恒盛-李娟    时间: 2015-4-16 17:10
               本案中无法印证王伟的疾病是因工作引起的,仲裁认定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提醒大家在工作期间,如果有对自己侵权的现象,一定要保存好证据。
作者: 众城恒盛-杜晓宇    时间: 2015-4-16 17:10
刚进一个公司时的体检特别重要,尤其是精神方面的检查,这样为以后的纠纷做了很好的证据基础。其次,在工作期间,如果有对自己侵权的现象,一定要保存好证据。从单位一方面来说,也应该关心、体谅员工的思想感情,贯彻人性化管理。
作者: 众城恒盛-吴轩    时间: 2015-4-16 17:12
本帖最后由 众城恒盛-吴轩 于 2015-4-16 17:19 编辑

        我认为法院的调解是很正确的,这种问题就应该双方协商各退一步,本来该患者患病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刚从学校毕业就去单位工作,经历少,没有很强的抵抗挫折的能力,再加上儿子自身性格内向,遇事也不与他们父母沟通,所以他们作为家长也有不对的地方。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补偿了王伟两个月工资。这样做上方都能接受!
作者: 众城恒盛-杨立冬    时间: 2015-4-16 17:20
       我认为本案中王伟虽患有神经分裂症,但不能证明其病是由于工作压力大而产生的,其自身性格内向,遇事也不与他人沟通自身存在一定因素。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如果遇到有对自己侵权的现象,一定要保存好证据以便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

作者: 众城恒盛-杨秉威    时间: 2015-4-16 17:20
本案例中,王伟患上精神分裂症,是由于其个人没有太多社会阅历,抗压能力不行,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王伟这种情况是由于公司的原因还是在社会上的某些因素造成的。
作者: admin    时间: 2015-4-16 17:24
我认为本案中王伟虽患有神经分裂症,但不能证明其病是由于工作压力大而产生的,出于公司对员工的负责,给予了一定的经济补偿,作为第一次步入社会的年轻人,首要的一课就是学会调整心态,工作之余要注意心理健康,加强心理素质锻炼并调整好自己的心态,从单位一方面来说,也应该关心、体谅员工的思想感情,贯彻人性化管理。
作者: 众城恒盛-李松林    时间: 2015-4-16 17:27
案例中的王伟自身抗压力弱,与公司没有关系,公司的终止合同行为没有违反任何相关法律规定,而且出于人道也给了王伟适当的经济补偿,通过该案例提醒所有企业在录用新入职员工时,最好做好全方面的体检工作。
作者: 众城恒盛-冯万林    时间: 2015-4-16 17:28
    本案中,我认为公司应当从人道主意出发给予王伟一定的经济补偿。案例中要求刚从学校毕业的学生,要求其克服自卑,建立信心,多动脑,多实践,不断总结。
作者: 众城恒盛-王琦    时间: 2015-4-16 17:32
我认为因为王伟患精神疾病,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是由公司工作压力大而引起的,因此公司与王伟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作者: 众城恒盛-栗剑之    时间: 2015-4-16 17:38
案例中虽然王伟患上了精神分裂症,但是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是由于工作原因造成的,因此公司依照相关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合理的。从本案中,我们应当认识到入职体检的重要性,并且如果在工作中确实存在造成精神伤害的事情,则应当保留下证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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