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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5.4.17惹祸的高压线 [打印本页]

作者: 众城恒盛-吴轩    时间: 2015-4-16 17:14
标题: 2015.4.17惹祸的高压线
【案件回顾】
原告甲某应乙某之约为乙某家的温室大棚帮工。在大棚顶部劳动时,被距离大棚顶部约1.4米的10千伏高压电线击中头部,造成甲某被电力击穿身体,后经医院抢救脱离危险,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甲某出院后,向律师进行咨询,律师根据当时的事实情况,认定电力设施所属部门某市供电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律师遂接受甲某委托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市供电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7万余元。被告某市供电公司答辩称,甲某是在为乙某从事雇佣劳动期间受伤,属于雇工损害民事责任,自身不存在过错,不应赔偿民事责任。
【法院审判】
某市法院对原告代理律师的主张全部予以采信。认定被告架设高压线违反相关规定,是造成原告损害的原因,应当对其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被告辩称应由雇主承担民事责任的抗辩不予支持。判决维护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三.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作者: 众城恒盛-杜晓宇    时间: 2015-4-17 17:12
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而引起侵权的,其责任承担的主体为经营者,受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为其免责事由。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所以,工作过程中劳动者要注意周围安全,避免发生意外。
作者: 众城恒盛—杨璐    时间: 2015-4-17 17:16
本案中,供电公司架设高压线,没有对高压线采取保护措施,甲某被高压线击中,造成十级伤残与高压线的架设有直接原因,因此供电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者: 众城恒盛-杨立冬    时间: 2015-4-17 17:21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本案中被告架设高压线违反相关规定,是造成原告损害的原因,应当对其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作者: 众城恒盛-杨秉威    时间: 2015-4-17 17:31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某供电公司架设高压线违反相关规定,是造成原告损害的原因,应当对其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 众城恒盛-宋洁    时间: 2015-4-17 17:31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案例中,原告甲某应乙某之约为乙某家的温室大棚帮工。在大棚顶部劳动时,被距离大棚顶部约1.4米的10千伏高压电线击中头部,造成甲某被电力击穿身体,属于乙某不知情并无法阻止的不可抗力,应当由供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 众城恒盛-栗剑之    时间: 2015-4-17 17:31
案例中甲某被高压线击伤,高压线属于供电公司的电力设施,甲某的受伤也是由于供电公司违规架设高压线造成的,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因此,赔偿甲某的责任应当属于供电公司而不是乙某。
作者: 众城恒盛-李松林    时间: 2015-4-17 17:31
我认为案例中的供电公司和乙某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首先甲某是在为乙某干活的过程中受伤,乙某应该给予甲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其次,供电公司在构架高压线时,没有对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没有考虑到高空作业的时候能否有人碰触到高压线,所以供电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给予甲某一定的经济补偿。
作者: 众城恒盛-李娟    时间: 2015-4-17 17:32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作者: 众城恒盛-王琦    时间: 2015-4-17 17:38
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作者: 众城恒盛-张瑞峰    时间: 2015-4-17 17:40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作者: 众城恒盛-龚娟芳    时间: 2015-4-17 17:58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本案中电力公司对高压线没有维护好,导致甲某被电力击穿身体,造成十级伤残,所以,电力公司应当对甲某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 admin    时间: 2015-4-17 18:01
其实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大棚其实并没有架设高压线,高压线属于供电公司的管理范畴,由于供电公司对高压线没有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从而造成甲某的伤残,所以,供电公司应该承担甲某的赔偿责任。
作者: 众城恒盛-冯万林    时间: 2015-4-18 20:18
    我认为案例中,供电公司在架设高压线时,没有对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没有考虑到高空作业的时候能否有人碰触到高压线。同时,乙某作为甲的雇主没有提前告知乙某存在的潜在危险,使其中电致残。所以,我认为供电公司与乙某都应当对乙某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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