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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5年4月21日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众城恒盛-王琦    时间: 2015-4-20 17:55
标题: 2015年4月21日问题
【案例】小李托亲戚找朋友好不容易进了一家公司,当时没有签合同,进去后干的活很杂,工作岗位不固定,每个月领的工资也不一样。一年后,他多次与公司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想把工作岗位、内容、工资等各方面固定下来,可公司总是以“我们需要的就是一个能干杂活的人”,“公司效益不固定工资也不能固定”,“如果不想干就另谋高就”等各种理由予以推托。结果,他干了一年多,合同也没签成。后来公司换了个老板,一上任就把他辞退了。

【解析】《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未规定法律责任方面的保障条款。为此,《劳动合同法》在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小李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而公司辞退他是违法的,因为公司实际上与他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作者: 众城恒盛-李松林    时间: 2015-4-21 17:13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例中小李的情况已经视为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不能因为换老板就否认这一事实的存在,所以公司的做法已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作者: 众城恒盛-吴轩    时间: 2015-4-21 17:45
        该案中公司的做法明显已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例中小李的情况已经视为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不能因为换老板就否认这一事实的存在,所以公司做法不正确!
作者: 众城恒盛-栗剑之    时间: 2015-4-21 17:45
案例中虽然小李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已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小李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并做出相应的经济赔偿。
作者: 众城恒盛-杜晓宇    时间: 2015-4-21 17:47
《劳动合同法》在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小李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
作者: 众城恒盛-李娟    时间: 2015-4-21 17:47
       我认为公司辞退小李是违法的,公司实际上与他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在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作者: 众城恒盛—杨璐    时间: 2015-4-21 17:51
本案中小李虽然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已经与公司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小李在公司已经工作一年多,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应当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能辞退小李。



作者: 众城恒盛-杨立冬    时间: 2015-4-21 17:53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需提交工资支付凭证或者工作证等证据,对于由用人单位保管劳动者无法提交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作者: 众城恒盛-龚娟芳    时间: 2015-4-21 17:55
此案例中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小李支付一年的双倍工资,用人单位不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也属违法行为。而且新老板一上任就将小李辞退也属违法行为。
作者: 众城恒盛-张瑞峰    时间: 2015-4-21 17:56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劳动合同法》在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各位企业一定要注意按时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 众城恒盛-许文强    时间: 2015-4-21 18:05
《劳动合同法》在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作者: 众城恒盛-冯万林    时间: 2015-4-21 18:07
      《劳动合同法》在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案例中小李的要求是合理的,公司因换新老板而辞退他的做法是错误的。

作者: admin    时间: 2015-4-21 18:10
很明显这家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
其一:关于合同,《劳动合同法》在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其二:不能因为工作岗位。内容的不固定导致工资的不固定。更不能因为换了老板后就否认小李在此工作的事实,综合以上几点,公司的做法已然违法了合同法,应该对小李予以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承担给相应的补偿金

作者: 众城恒盛-杨秉威    时间: 2015-4-21 18:45
《劳动合同法》在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小李这种情况已经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这样辞退小李是违反劳动法的规定的。



作者: 众城恒盛-宋洁    时间: 2015-4-21 19:01
案例中,小李在该公司工作一年多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合理合法的,而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是违法行为。而且,用人单位在超过一年的时间里都不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已经默认了无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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