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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5年4月30日问题:拔河摔倒算不算工伤 [打印本页]

作者: 众城恒盛-宋洁    时间: 2015-4-29 20:51
标题: 2015年4月30日问题:拔河摔倒算不算工伤



事件经过:

某县五交化公司一职工由公司领导指派参加县经委、妇联、工会、体育局组织的“三八”节文体活动,在拔河比赛时摔倒受伤。




认定决定:不予认定工伤




争议焦点:

文体活动不是职工的本职工作,工伤认定中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三要素中只有工作原因这一要素,因此参加文体活动受伤不算工伤。但参加文体活动是单位领导指派的,也是代表单位参加的,只能看作是因工外出期间由于非工作原因而受到的伤害.






作者: 众城恒盛-杨秉威    时间: 2015-4-30 17:11
拔河本是一种文体的活动,文体活动不是职工的本职工作,工伤认定中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三要素中只有工作原因这一要素,虽然职工代表单位参加的,只能看作是因工外出期间由于非工作原因而受到的伤害。
作者: 众城恒盛-李娟    时间: 2015-4-30 17:14
         我认为不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作者: 众城恒盛-李松林    时间: 2015-4-30 17:18
我认为该案例中的情况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该事件的发生是服从公司的安排导致的,所以可以认为是因公外出,公司应该给予该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作者: 众城恒盛-杜晓宇    时间: 2015-4-30 17:28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所以工伤认定中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三要素中只有工作原因这一要素,因此本案例中员工参加文体活动受伤不算工伤。

作者: 众城恒盛-杨立冬    时间: 2015-4-30 17:37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本案的焦点是,员工参加拔河比赛,是不是因工作原因,进而需要明确的是,拔河比赛是不是由单位统一组织。如果是,那么可以认定员工是参加单位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期间受伤可以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受伤,进而申请工伤认定。
作者: 众城恒盛-王琦    时间: 2015-4-30 17:40
我认为拔河摔倒应当算作工伤,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将企业职工参加本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时造成的伤亡纳入工伤性质的认定范围。但对于目前工伤的表现形式,法条不可能无一遗漏地进行列举,所以应当结合有关工伤保护的法律原则、法律精神来进行认定,而不能因具体条文没有列举此种情况就不能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性质认定的法律原则和精神,在企业组织的集体活动中受伤应属于工伤保护范围。
作者: 众城恒盛-许文强    时间: 2015-4-30 17:45
       这个历来有着争议。按照发生工伤事故先做工伤认定,后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是定性,劳动能力鉴定是定量。先定性后定量。
      存在正反两面对法律条文解读;
    工伤认定中的三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
参加文体活动是单位领导指派的,也是代表单位参加的,只能看作是因工外出期间由于非工作原因而受到的伤害.。
     最终如何依据受伤害程度进行安置,值得商榷。

作者: admin    时间: 2015-4-30 17:47
      个人认为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执行任务而受到的意外伤害。而生产劳动过程应包括工作过程以及进行与工作相关事务的活动过程。公司组织职工进行拔河比赛,属于一种与工作相关的活动。单位组织集体活动,目的是为了提高员工身体素质、提高公司员工之间的凝聚力,最终是为了企业的良好发展。
结合本案例,该职工可以到社保科申请工伤鉴定

作者: 众城恒盛—杨璐    时间: 2015-4-30 17:49
本案中,该职工是在参加文体活动中受伤的,虽然是由公司派出参加,但是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工作时间、地点及原因,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作者: 众城恒盛-吴轩    时间: 2015-4-30 17:50
        我认为拔河发生的工伤属于工伤,哪怕工伤认定中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三要素中只有工作原因这一要素,但参加文体活动是单位领导指派的,也是代表单位参加的,出了事情,单位必然要负一定的责任。


作者: 众城恒盛-张瑞峰    时间: 2015-4-30 17:50
这个案例是否为工伤,经过查阅说法不一,我个人认为属于工伤,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这里,“因工外出”是指职工由于工作需要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到本单位以外但是还在本地范围内,二是到本地区以外或境外。在第一种情况下,可以是受领导指派,也可以是因职责需要自行到本单位以外的情形。在第二种情况下,则必须是受领导指派的情形。所以本案应该认定为工伤处理
作者: 众城恒盛-栗剑之    时间: 2015-4-30 17:51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案例中拔河受伤的情况不属于上述中的任意情况,因此就无法认定为工伤,但是职工也是为了单位荣誉去拔河,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安慰补偿。
作者: 众城恒盛-龚娟芳    时间: 2015-4-30 17:53
此案例中受伤员工不可认定工伤,因为其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工伤认定的范围。



作者: 众城恒盛-冯万林    时间: 2015-4-30 17:56
       我认为应当算工伤。虽然案例中只有工伤认定三要素中工作原因这一要素,但参加文体活动是单位领导指派的,是代表单位参加的,属于工作时间内。如果不是领导指派去参加,也不会受伤,所以应该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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