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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5.05.13问题:工伤赔偿金多于人身损害赔偿金怎么办 [打印本页]

作者: 众城恒盛-杨秉威    时间: 2015-5-12 17:46
标题: 2015.05.13问题:工伤赔偿金多于人身损害赔偿金怎么办
案情简介
  2010年12月29日,重庆某环卫公司员工冯某在公交枢纽站外打扫清洁时,被重庆某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辆公共汽车撞伤。2011年8月11日,重庆某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和冯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向冯某支付了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人身损害赔偿金114629.3元。此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冯某系工伤,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冯某在重庆某环卫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未给冯某办理社会保险。2012年5月31日,冯某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用人单位重庆某环卫公司支付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之间的差额36800.6元。
  律师评析
  本案中,冯某的诉求应予支持:
  首先,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侵权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是其法定义务。本案中,作为公共汽车驾驶员的用人单位,重庆某公交集团公司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应当向受害人冯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人身损害赔偿金。
  其次,工伤赔偿法律关系中,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赔偿是其法定权利。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冯某已经被认定为工伤,因重庆某环卫公司在冯某工作期间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冯某有权利要求该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赔偿。
  最后,在第三人侵害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造成工伤的条件下,劳动者有权请求未办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后的工伤赔偿金差额。实践中,计算出的工伤赔偿金往往高于人身损害赔偿金。这是因为劳动者有权获得的工伤赔偿金包含了人身损害赔偿金中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劳动者还享有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在第三人已经作出赔偿后,处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请求应遵循以下原则:其一,避免重复获得相同性质赔偿原则,这个原则针对的具体内容是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对这些费用只能进行单次赔偿。其二,不同性质赔偿差额补充原则,这个原则针对的具体内容是工伤赔偿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它们在法律关系、性质和标准方面与侵权损害赔偿具有明显不同。因此,应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所以,本案中法院应当判决用人单位重庆某环卫公司支付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之间的差额36800.6元。




作者: 众城恒盛-宋洁    时间: 2015-5-13 17:32
从案例中,我了解到:
首先,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侵权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是其法定义务。
其次,工伤赔偿法律关系中,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赔偿是其法定权利。
最后,在第三人侵害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造成工伤的条件下,劳动者有权请求未办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后的工伤赔偿金差额。






作者: 众城恒盛-杜晓宇    时间: 2015-5-13 17:52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应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法院应当判决用人单位重庆某环卫公司支付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之间的差额。
作者: 众城恒盛-龚娟芳    时间: 2015-5-13 17:59
首先,此案例中重庆某环卫公司在冯某入职时没有为冯某缴纳社会保险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而本案中,冯某已经被认定为工伤,因重庆某环卫公司在冯某工作期间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冯某有权利要求该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赔偿。



作者: 众城恒盛-吴轩    时间: 2015-5-13 18:01
        我认为法院对冯某的诉求应予支持,因为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冯某已经被认定为工伤,因重庆某环卫公司在冯某工作期间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冯某有权利要求该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赔偿。所以我认为法院对冯某的诉求应予支持。
作者: 众城恒盛-张瑞峰    时间: 2015-5-13 18:02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即便是企业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出了工伤也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赔偿。企业是无法逃避责任的,作为劳动者的我们法律意识也一定要加强,就本案而言冯某还可以要求企业补缴自己在岗期间的所有社保费用。
作者: 众城恒盛-栗剑之    时间: 2015-5-13 18:02
案例中冯某已经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虽然环卫公司没有为其办理保险,但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环卫公司有责任支付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之间的差额36800.6元。
作者: 众城恒盛-李娟    时间: 2015-5-13 18:03
     本案例中重庆某环卫公司在冯某工作期间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冯某有权利要求该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赔偿。劳动者有权获得的工伤赔偿金包含了人身损害赔偿金中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劳动者还享有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作者: 众城恒盛-杨立冬    时间: 2015-5-13 18:06
未缴纳社保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补偿。
作者: 众城恒盛—杨璐    时间: 2015-5-13 18:06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冯某由于被公交车撞伤,所以公交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对冯某进行了赔偿。并且冯某被认定为工伤,虽然环卫公司未给冯某办理社会保险,但是根据法律规定环卫公司也应按照工伤标准对其进行赔偿。



作者: 众城恒盛-李松林    时间: 2015-5-13 18:08
我认为冯某的诉讼应予以支持,用人单位给冯某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冯某出现工伤就应该享受工伤待遇,因为公司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冯某的经济权益受损,单位就应该给予冯某经济补偿,把差额补给冯某。
作者: 众城恒盛-冯万林    时间: 2015-5-13 18:09
       我认为冯某的要求应当得到支持。公交公司与冯某属于侵权行为,侵权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是其法定义务。而冯某与环卫公司是雇佣关系,《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其缴纳社保。案例中,环卫公司未给冯某缴纳社会保险,而冯某是在工作中被撞伤的,又经劳动部门鉴定为工伤。工伤赔偿法律关系中,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赔偿是其法定权利。

作者: 众城恒盛-杨秉威    时间: 2015-5-13 18:10
重庆某环卫公司与员工冯某存在劳动关系却未给冯某办理社会保险,本身属于违法行为,在第三人侵害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造成工伤的条件下,劳动者有权请求未办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后的工伤赔偿金差额。所以冯某的诉求应予支持。
作者: 众城恒盛-许文强    时间: 2015-5-13 18:39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作者: 众城恒盛-王琦    时间: 2015-5-13 23:11
我认为冯某有权要求赔偿。根据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作者: admin    时间: 2015-5-13 23:20
       在此案例 中,冯某入职时公式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属于违法行为,而恰巧在此环节中出现了工伤。责任应该由公司承担,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入职后,公司必须要为员工缴纳相应的社保,这也是法律强制实施的,另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冯某已经被认定为工伤,就有权利要求该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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