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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5年1月13日问题案例分析:辞职是否可以拿年终奖? [打印本页]

作者: 众城恒盛-许文强    时间: 2015-1-13 16:04
标题: 2015年1月13日问题案例分析:辞职是否可以拿年终奖?

2009年12月,张先生在一家贸易公司当上了销售经理,和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5月25日,张先生提出辞职,并在一个月后和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
2012年2月,张先生得知公司发放了2011年的年终奖,便找到公司,要求领取2011年1月至6月的年终奖,公司予以拒绝。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年终奖共计10000元以及25%经济补偿金2500元。
法院查明,根据该公司和张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张先生年度奖金为部门年度回款总额的0.3%,且该公司已向张先生发放2010年的年终奖金,法院确认了该公司存在年终奖金制度。《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明确: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奖金。公司拖欠张先生的年终奖金,应当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张先生奖金和经济补偿金12500元。
解 析
是否发放年终奖,属于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自主权,但是如果劳动合同或者公司规章制度里有员工年终奖数额或者计算方式,且劳动者付出了劳动,就应该得到相应的年终奖金。在实践中,如果劳动者想保护自己的“年终奖”,就应该和用人单位签订周密的劳动合同,并对年终奖进行细致约定。此后,一旦与用人单位因年终奖发生争议,此项约定将是劳动者胜诉的“法宝”。

作者: 众城恒盛-张瑞峰    时间: 2015-1-13 17:12
本案例提醒广大的劳动者虽然自己已经离职,但是在自己工作期间应该领取的年终奖还是可以领取的,只要付出了劳动就应该得到回报,一定要有充足的法律意识,得到自己应得的成果
作者: 众城恒盛-李松林    时间: 2015-1-13 17:45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工资就包括奖金,那么员工既然付出了劳动,就应该得到相应的回报,需要注意的是,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关于奖金的方法形式及周期都应该和企业协商好,并在合同里明确规定出来。
作者: 众城恒盛-吴轩    时间: 2015-1-13 17:47
    我认为是否发放年终奖取决于公司的态度
    这种问题普遍存在。按照劳动法和其他法规的相关规定,即使员工没有做到年终,也应按照在职时间比例得到年终奖。但事实上,要取决于企业或单位的内部制度,以及你与用人单位的约定。如果你默认内部制度、规定或与单位有约定,年内辞职不计提年终奖,一般就没有办法追索年终奖了。所以该案例是否给劳动这发放年终奖取决于该公司的态度。

作者: 众城恒盛-栗剑之    时间: 2015-1-13 17:48
本案例中的公司确实存在年终奖金制度,年终奖也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公司支付张先生奖金和经济补偿金共12500元。
作者: admin    时间: 2015-1-13 17:52
       个人认为辞职就意味着劳动合同终止。但在辞职前所有的劳动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既然公司发的是张先生辞职前的年终奖金,那么张先生同样也是享有相应的年终奖。再者,在公司的规定中,年终奖也被列入其中,综合以上几点,张先生可以享受公司的年终奖。

作者: 众城恒盛—杨璐    时间: 2015-1-13 17:52
   本案主要涉及了辞职是否可以拿年终奖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中张先生在2010年已经根据劳动合同以及公司规定领取了年终奖,在2011年6月离职,因此,张先生可以要求贸易公司支付2011年1月至6月的年终奖。本案提醒劳动者,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条款予以细化,这样才能在发生争议时,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 众城恒盛-王琦    时间: 2015-1-13 17:52
在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或单位规章制度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如果离职员工上年度工作满一年,则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的规定,其完全具备参与年终绩效考核、领取年终奖的条件;在劳动合同已有约定,或单位已有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下,当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执行。
作者: 众城恒盛-冯万林    时间: 2015-1-13 17:53
       是否发放年终奖,属于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自主权,如果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或公司的规章制度里有年终奖,劳动者付出了劳动就能得到相应的年终奖金。如果单位拒绝发放,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单位支付劳动者应得的部分。
作者: 众城恒盛-李娟    时间: 2015-1-13 17:56
     我认为离职劳动者也应得到相应的年终奖。职工辞职是法律允许的,因为行使正当合法的辞职权就要失去原本的报酬,显然不符合法律宗旨。更何况有些职工的离职还是有一定原因的。所以按同工同酬原则,有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会支持这些职工按比例分得年终奖,体现了公平原则。
作者: 众城恒盛-龚娟芳    时间: 2015-1-13 18:05
我认为年终奖指的年底奖金,是用人单位根据员工在这一年里的表现及业绩而发放的奖金。本案例中张先生在5月25日就辞职了,没有干完2011年全年工作,所以公司2011年的年底奖金没有他的也是合理的。
作者: 众城恒盛-宋洁    时间: 2015-1-13 18:11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明确: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奖金。那么,年终奖也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因而公司应当支付张先生经济补偿。劳动者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在劳动劳动合同中与用人单位做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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