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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5年6月12日题目:员工拒绝调岗降薪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打印本页]

作者: 众城恒盛—杨璐    时间: 2015-6-11 18:06
标题: 2015年6月12日题目:员工拒绝调岗降薪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
    张小姐于2007年7月进入一家法国公司任职配餐部经理,2008年10月双方补签劳动合同约定职位配餐部经理,月工资3000元。2009年4月由于工作需要将其调整到销售部任销售主管,工资待遇不变,同年8月企业以销售业绩低为由将其降职降薪,职位由销售主管降至销售代表,工资由3000元降至750元。张小姐对降职降薪结果不接受,要求企业恢复原职,后与企业领导发生争执,企业以张小姐“顶撞领导、销售业绩差考核不合格”为由将其辞退。
【判决】
    张小姐请求法院依法裁决企业支付3个月经济补偿金,经法院调查企业未提供相关的培训证据,同时企业的员工手册“顶撞领导”条款不能明确认定,故裁决企业解除张小姐的劳动合同不成立,鉴于张小姐已经不再适合返回企业继续工作,判决企业支付张小姐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点评】
    笔者认为此案中企业败诉的关键在于:一、企业的管理制度是否有合理;二是否向劳动者公示;三、劳动合同变更须双方协商一致。
    案例中公司的员工手册虽然有发放给张小姐,但是企业却不能举证有相应的培训记录;在转岗做销售主管,企业有主张对其进行了销售知识和技巧等培训,但是却无法拿出相关的培训档案及培训记录,所以导致了公司的相关制度不能作为有效的公示的证明。
    本案中张小姐的遭遇,实际上反映的是另外重要的一点是:劳动合同变更的问题。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满足两项要件才能有效:第一,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第二,采用书面形式变更。显然,本案张小姐所在单位单方面强行变更其工作岗位的做法不符合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定程序,因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作者: 众城恒盛-吴轩    时间: 2015-6-12 17:36
    我认为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是正确的,因为张小姐刚去公司并不是应聘的销售部门,并且劳动合同变更必须满足两点,第一,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第二,采用书面形式变更。明显该企业这两点都不符合,所以我认为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是正确的。

作者: 众城恒盛-杨立冬    时间: 2015-6-12 17:37
对于合同变更的问题,应当在双方都协商一致后才能生效,且需要采用书面的形式,因此本案中单位单方面强行变更其工作岗位的做法不符合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定程序。

作者: 众城恒盛-栗剑之    时间: 2015-6-12 17:43
案例中用人单位解除与张小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理合法应当依据张小姐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事实上张小姐销售业绩考核不合格,仅仅属于降职降薪的范畴。再加上顶撞领导也不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作者: 众城恒盛-张瑞峰    时间: 2015-6-12 17:43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满足两项要件才能有效:第一,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第二,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再者企业的规章制度必须合理合法,必须向劳动者公示,否则无效

作者: 众城恒盛-李娟    时间: 2015-6-12 17:43
      本案中本案中单位单方面强行变更其工作岗位的做法不符合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定程序。公司未与员工协商一致为员工调岗调薪,解除合同需要依法支付张小姐经济补偿金。
作者: 众城恒盛-杜晓宇    时间: 2015-6-12 17:44
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满足两项要件才能有效:第一,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第二,采用书面形式变更。本案所在单位单方面强行变更其工作岗位的做法不符合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定程序,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所以企业败诉。
作者: 众城恒盛-宋洁    时间: 2015-6-12 17:45
案例中,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单方变更劳动合同,而且不能单方随意降薪,都应当有书面文件,并且双方协商一致。





作者: 众城恒盛-冯万林    时间: 2015-6-12 17:46
    我认为该公司的做法不合法。该公司随意调整张小姐的工作岗位,降低她的工资,最后还找理由将其辞退的做法全都是公司单方面强行的做法不符合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定程序,,违反当初与张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因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作者: 众城恒盛-杨秉威    时间: 2015-6-12 17:46
我认为,公司可以调整员工的职位,但是要经过员工本人的同意,而且要有书面合同的变更。而在本案例中,张小姐的合同是被强行变更,因而不符合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定程序,所以公司的行为不应该得到支持。
作者: 众城恒盛-王琦    时间: 2015-6-12 17:47
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根据规定,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满足两项条件才能有效:第一,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第二,采用书面形式变更。
作者: 众城恒盛-李松林    时间: 2015-6-12 17:53
案例中企业的行为显然不合法,因为按照相关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显然案例中公司没有经过张小姐的同意,就强行变更劳动合同,所以其行为不合法。
作者: admin    时间: 2015-6-12 18:05
变更合同是需要双方协商一致的,而不是由公司一方可以说了算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两点,第一,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第二,采用书面形式变更。本案中公司未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得支付张小姐经济补偿金。
作者: 众城恒盛-王佳琪    时间: 2015-6-12 18:22
             本案中我这样认为:公司效益不好就来降职和变薪,在签订劳动合同上明显规定,同时变更合同必须经过双方同意,单方是无效的。或通过书面形式。因而我觉得应当赔偿张小姐的损失
作者: 众城恒盛-李亚男    时间: 2015-6-12 18:46
本案中,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满足两项要件才能有效:第一,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第二,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再者企业的规章制度必须合理合法,必须向劳动者公示,否则无效 ,所以,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单方变更劳动合同,而且不能单方随意降薪,应双方协商一致。

作者: 众城恒盛-韩钰丹    时间: 2015-6-12 19:11
对于这个案件,首先我认为,公司单方面的更改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其次更改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所从事的领域也是不擅长不熟悉的,最重要的是劳动者换领域以后并没有接受专业的培训,这样的降职降薪是更不应该的。企业在更改劳动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在转岗的时候还要提供专业的培训。
作者: 众城恒盛-许文强    时间: 2015-6-16 17:59
劳动合同变更的问题。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满足两项要件才能有效:第一,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第二,采用书面形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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