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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6月19日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众城恒盛-王佳琪    时间: 2015-6-18 17:55
标题: 6月19日问题
              某省灯泡厂自法定代表人朱某于2004年5月接任厂长职务后,从2005年7月5日起,以生产任务紧,工厂人手不足为由,将原来由7人承担的灯泡装箱入库工作改由赵某等4人承担。一个星期后,赵某4人向厂长朱某提出灯泡装箱入库工作赵某等4人承担工作量太大,4人每天得多干两个多小时才能完成任,要求厂长再给增加一个人。厂长不同意加人,但提出4人的超时超量工作可以给加班费。3个月后,赵某等4人均感到身体已极度疲乏,无法再坚持长时间的超量劳动。因而,又一次向厂方反映情况,但厂长朱某却说:“干不了,可以不干,不想在灯泡厂干,可以走嘛。在这里就这个干法。”双方遂为此产生争议。•法院审理认为灯泡厂违反劳动法律的规定,长期延长赵某等4人劳动时间,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据此,判令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长期延长赵某等4人工作时间的行为。
[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灯泡厂是否违反劳动法规,变相延长工作时间,侵犯了职工的休息权。•灯泡厂法定代表人朱某以生产任务紧,工厂人手不足为由,变相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使赵某等4人身心疲惫,健康受到极大损害。灯泡厂虽然对加班、加点支付了额外工资,但已违反了我国有关工时立法。法院判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长期延长赵某等4人工作时间的行为是完全合理合法的,灯泡厂应严格执行法院次判决。



作者: 众城恒盛-杨秉威    时间: 2015-6-19 17:35
本案公司将原本7人的工作任务交给4人承担,使4位员工不得不每天多干2个多小时才能完成任务,违反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工作延长时间。而且,4位员工曾要求协商都遭到了拒绝,公司擅自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在程序上也违反了规定。
作者: 众城恒盛-吴轩    时间: 2015-6-19 17:35
       我认为该工厂违反了劳动法规,并且变相延长了工作时间侵犯了职工的休息权,法院应该严格执行判决,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并且出于人道考虑,工厂也不应该这样做,这就是我的看法!
作者: 众城恒盛-杜晓宇    时间: 2015-6-19 17: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本案中企业变相延长工作时间,侵犯了职工的休息权。赵某等4人均感到身体已极度疲乏,无法再坚持长时间的超量劳动。所以,法院判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长期延长4人工作时间的行为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作者: 众城恒盛-李松林    时间: 2015-6-19 17:47
工厂的做法显然违法,工厂变相延长工人的劳动时间,这已经是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即使支付加班费,也得征求员工的同意才可实行,而且长时间该工作状态,会影响工人的身体健康,所以工厂必须修改赵某等4人的工作时间。

作者: 众城恒盛-杨立冬    时间: 2015-6-19 17:49
本案中原来由7人承担的灯泡装箱入库工作改由赵某等4人承担变相延长工作时间,侵犯了职工的休息权,这样的行为违反劳动法律的规定,长期延长赵某等4人劳动时间,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作者: 众城恒盛-韩钰丹    时间: 2015-6-19 17:50
我认为该灯泡厂明显违反了劳动法规,工厂让劳动者加班应该在适度的范围内,不应该让劳动者无休止的加班,侵犯了劳动者的休息权是用加班费也不补回来的。工厂不能一味的为了企业效益来压榨劳动者的劳动力,应该充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遵守劳动法规的规定。搜索

作者: 众城恒盛-李娟    时间: 2015-6-19 17:55
        本案中企业变相延长工作时间,侵犯了职工的休息权。赵某等4人均感到身体已极度疲乏,无法再坚持长时间的超量劳动。法院判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长期延长4人工作时间的行为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作者: 众城恒盛-冯万林    时间: 2015-6-19 17:57
       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国家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工作制,每周不能超过40小时。案例中,朱某以生产任务紧,工厂人手不足为由,变相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使赵某等4人身心疲惫,健康受到极大损害。虽然给予4人加班费,但也违反了我国的工却时法。所以,我认为法院对灯泡厂的判决是正确的。



作者: 众城恒盛-王琦    时间: 2015-6-19 18:01
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灯泡厂虽支付了加班费,但其变相延长工作时间,侵犯了职工的休息权,使赵某等人健康受到极大损害,违反了我国有关工时立法。
作者: 众城恒盛-宋洁    时间: 2015-6-19 18:03
本案中,变相延长工作时间,侵犯了职工的休息权。灯灯泡厂虽然对加班、加点支付了额外工资,但已违反了我国有关工时立法,灯泡厂应严格执行法院次判决。





作者: 众城恒盛-张瑞峰    时间: 2015-6-19 18:05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企业虽然可以安排员工加班,但也不是无限制的,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要求,不然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作者: 众城恒盛—杨璐    时间: 2015-6-19 18:13
本案中,灯泡厂长期要求赵某等四人延长工作时间,虽然承诺给予该四人加班费,但是长期的延长工作时间,造成赵某等四人身体极度疲乏。灯泡厂的做法属于变相延长工作时间,侵犯了职工的休息权,因此,灯泡厂应该停止延长赵某等四人的工作时间。


作者: 众城恒盛-龚娟芳    时间: 2015-6-19 18:19
此案例中灯泡厂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此外,《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所以灯泡厂应严格执行法院判决。

作者: 众城恒盛-许文强    时间: 2015-6-19 18:20
法院判令灯泡厂违反劳动法律的规定,长期延长赵某等4人劳动时间,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作者: 众城恒盛-栗剑之    时间: 2015-6-19 18:21
案例中灯泡厂将本应7人承担的工作强行减为4人,使赵某4人工作量增大超量劳动,导致身体极度疲乏,灯泡厂的行为长期延长了员工的劳动时间,属于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的行为,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作者: admin    时间: 2015-6-19 18:56
我认为该工厂违反了劳动法规,并且变相延长了工作时间侵犯了职工的休息权,违反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工作延长时间。而且,4位员工曾要求协商都遭到了拒绝,公司擅自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在程序上也违反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所以,法院判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长期延长4人工作时间的行为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作者: 众城恒盛-李亚男    时间: 2015-6-19 22:17
我认为,本案中,公司将原本7人的工作量交给4人承担,使4位员工不得不每天多干2个多小时才能完成任务,这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变相延长工作时间,并且,4位员工曾要求协商都遭到拒绝,公司擅自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使赵某等4人身心疲惫,健康受到极大损害,已违反了我国有关工时立法。法院判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长期延长赵某等4人工作时间的行为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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