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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5年7月22日问题:通知录用又反悔 用人单位须担责 [打印本页]

作者: 众城恒盛-杜晓宇    时间: 2015-7-21 17:49
标题: 2015年7月22日问题:通知录用又反悔 用人单位须担责
小张在甲互联网公司的技术岗位工作。近期,乙公司向他抛出了橄榄枝,向他提供高薪,希望小张能够到他们公司来工作,并且许诺作为主要负责人主导一个新项目的技术开发。
  经过几轮洽谈,乙公司向小张发出了录用通知,其中对于到岗时间、工作岗位及薪酬待遇都有明确约定。
  于是,小张辞去了在甲公司的工作。到了入职时间,乙公司却通知小张,由于公司经营方向调整,需要小张负责的那个项目无限期搁置了,不准备聘用小张了。
此时,小张该怎么办?
  录用通知也就是现在我们经常说到的offer,虽然已经明确约定了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和薪酬待遇,但是和正式的劳动合同还是有很大区别。按照《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录用通知属于预约合同,在没有给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还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对已经发出的录用通知反悔,不提供工作岗位,也不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不能视为劳动争议,只能按照《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来处理。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案中,不能建立劳动关系的过错在用人单位一方,其应当承担损失赔偿的义务。从北京、上海等地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一般会结合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职级、找工作的难度等因素,判决公司向员工赔偿1到3个月的工资。

作者: 众城恒盛-吴轩    时间: 2015-7-22 17:35
小张可以申请赔偿,因为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只能按能按照《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来处理。结合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薪资绩效,可以让乙公司向员工赔偿1到3个月的工资。

作者: 众城恒盛-杨秉威    时间: 2015-7-22 17:37
在本案例中,乙公司向小张发出了offer,却对已经发出的录用通知反悔,因为没有建立劳动关系,所以不能视为劳动争议,但是违了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小张利益受损,所以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
作者: 众城恒盛-韩钰丹    时间: 2015-7-22 17:38
在这个案件中,用人单位提前给劳动者发的录用通知是不同于正式的劳动合同的,首先录用通知是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效力的,同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正式的劳动法律关系,也就不能视为劳动争议,不能适用《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当出现这样的情况时,要按照《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来处理,进行民事赔偿。
作者: 众城恒盛—杨璐    时间: 2015-7-22 17:39
本案中,虽然乙公司已经向小张发送了录用通知,但是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双方还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但是这属于缔约过失,乙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者: 众城恒盛-李亚男    时间: 2015-7-22 17:39
本案中,录用通知虽然已经明确约定了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和薪酬待遇,但是和正式的劳动合同还是有很大区别。按照《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录用通知属于预约合同,在没有给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还没有建立劳动关系。所以,本案中就算是用人单位反悔,并不用承担法律意义上的违约责任,只是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体怎样判决,要看当地经济发展的情况和该企业发展的情况。
作者: 众城恒盛-李松林    时间: 2015-7-22 17:45
我认为案例中乙公司应该给予小张一定的经济补偿,因为小张在收到乙公司的录用通知后才辞去的甲公司的工作,现在乙公司反悔不想录用小张,致使小张甲乙公司都去不了,丢了工作,经济利益收到很大的损失,所以乙公司应该给予小张一定的经济补偿。
作者: 众城恒盛-宋洁    时间: 2015-7-22 17:46
案例中表明,录用通知和正式的劳动合同有很大区别。录用通知无法建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而又反悔的话,则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法院一般会结合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职级、找工作的难度等因素,判决公司向员工赔偿1到3个月的工资。因此,小张可以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 众城恒盛-王佳琪    时间: 2015-7-22 17:47
                      在本案中小张的事件我是这样认为的:在小张工作期间由于乙方向小张发出录用通知书,和一些条件的必备。由于公司经营方向调整,需要小张负责的那个项目无限期搁置了,不准备聘用小张了。我认为虽然这封通知书与劳动合同有和大区别,不成立一些法律效应,但是按照《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来处理。这明确属于乙方的诚信给予小张带来的这些不便和损失。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义务。小张应当这样与乙方解决。



作者: 众城恒盛-王琦    时间: 2015-7-22 17:50
我认为公司应向员工赔偿1到3个月的工资。根据规定,录用通知属于预约合同,在没有给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还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对已经发出的录用通知反悔,不提供工作岗位,也不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不能视为劳动争议。
作者: 众城恒盛-杨立冬    时间: 2015-7-22 17:50
按照《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录用通知属于预约合同,在没有给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还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对已经发出的录用通知反悔,属于过失,应当赔付劳动者一定补偿金。

作者: 众城恒盛-王冠宇    时间: 2015-7-22 17:56
乙公司应当对小张进行适当赔偿。按照《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录用通知属于预约合同,在没有给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还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对已经发出的录用通知反悔,不提供工作岗位,也不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不能视为劳动争议,只能按照《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来处理。乙公司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小张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作者: 众城恒盛-王国清    时间: 2015-7-22 17:5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录用通知完全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可视为要约,对用人单位具有有约束力。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本案中,该录用通知送达小张,已经生效。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本案中,小张已经为订立合同做了相应的准备工作,因此用人单位既不能撤回也不能撤销已经发出的录用通知,应当与小张订立劳动合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劳动者应注意录用通知书的留存,作为将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资料,或当用人单位撤销时,作为维护自身权利的证据。
作者: 众城恒盛-许文强    时间: 2015-7-22 18:01
       我举个我做法务遇到的真实事件;甲公司打电话给乙公司,买100箱货;社么都谈好了。合同确认书都签了。货到付款。可是,等车装好走到半路,对方打电话说货不要了。因为钱紧张。这时弄的乙公司进退两难。合同确认书不同于正式合同。但是法律效力该如何界定?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显然本案例和我亲身遇见的,如出一辙,民法原则中有诚实信用原则。试想追究违约责任显然不合适。因为合同签订后履行过程中与合同前的分水岭就是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的划分。所以我支持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作者: 众城恒盛-栗剑之    时间: 2015-7-22 18:02
案例中乙公司向小张发了录用通知,但并不是劳动合同,双方并没有建立实际的劳动关系,录用通知只属于预约合同,只能按照《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来处理,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因此用人单位有责任向小张支付一定的违约赔偿金。
作者: 众城恒盛-李娟    时间: 2015-7-22 18:04
       我认为本案属于缔约责任,作为违约方应按照实际情况及找工作的难易程度给予对方一定程度的违约金。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作者: 众城恒盛-冯万林    时间: 2015-7-22 18:11
       我认为可以得到赔偿,虽然没有劳动合同,但小张可以按照《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来处理。依照缔约过失责任该公司应当向小张赔偿1到3个月的工资。



作者: admin    时间: 2015-7-22 18:11
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当然也就没有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只能按照《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来处理,而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鉴于本案例,乙公司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小张利益受损,应该对小张进行1-3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
作者: 众城恒盛-吕晓琴    时间: 2015-7-22 18:16
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依据合同法对方属于缔约过失。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进入用工阶段,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则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作者: 众城恒盛-张瑞峰    时间: 2015-7-22 18:23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录用通知属于预约合同,在没有给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还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对已经发出的录用通知反悔,不提供工作岗位,也不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不能视为劳动争议,但是可以按照缔约过失责任来处理,劳动者可以提起申诉,要求企业进行赔偿
作者: 众城恒盛-龚娟芳    时间: 2015-7-22 18:23
小张可以要求乙公司向赔偿损失。乙公司向小张发出的录用通知,不是劳动合同,因此小张与乙公司还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不用向小张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小张向甲公司辞职是因为乙公司向其发出的录用通知,所以乙公司应承担小张的损害赔偿责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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