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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5.7.23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众城恒盛-杨立冬    时间: 2015-7-22 18:05
标题: 2015.7.23问题
本帖最后由 众城恒盛-杨立冬 于 2015-7-23 16:59 编辑

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案件,涉事公司因未按员工卢超(化名)的实际工资水平缴纳社保费用,被依法判处支付其经济补偿金1.9万元。

  家住重庆市长寿区的卢超大学毕业后进入长寿区某置业发展公司工作。两年后,卢超升任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月工资提升至每月3000元。升职的喜悦尚未褪去,卢超却发现一件烦心事。她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里,关于社保和福利待遇的条款竟然约定卢超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按长寿区社会保险局规定最低参保基数1350元/月投保,医疗保险按长寿区社会保险局规定最低参保基数800元/月投保(社会保险缴纳基数每年随政策调整而调整)。

  自己的工资明明是3000元,为何在缴纳保险时却按照最低参保基数缴纳?原来,这是该公司的“潜规则”,所有员工无论工资高低,一律按照最低参保基数缴纳社会保险。对于这样的“霸王条款”,其他员工忍气吞声,但卢超不愿保持沉默。2014年,卢超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长寿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卢超诉求,判处该置业发展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9万元。该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一中法院审理后认为,为员工代缴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卢超与某置业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变更社保缴纳标准的约定违反《劳动法》和《社保征缴条例》,是无效条款,没有法律效力。该公司未按卢超的实际工资水平缴纳社保费用,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据此,重庆一中院日前依法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 众城恒盛-李松林    时间: 2015-7-23 17:39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关于社保缴纳的条款违反《社保征缴条例》中相关规定,所以该条款视为无效,根据《劳动法》和《社保征缴条例》中相关规定,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且必须以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显然该企业违法,应该支付卢超经济补偿金。
作者: 众城恒盛-王冠宇    时间: 2015-7-23 17:40
置业公司应当按照卢超的实际工资水平缴纳社保费用。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员工的实际工资水平缴纳社保费用。卢超与某置业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变更社保缴纳标准的约定违反《劳动法》和《社保征缴条例》,是无效条款,没有法律效力,该公司未按卢超的实际工资水平缴纳社保费用,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作者: 众城恒盛-张瑞峰    时间: 2015-7-23 17:41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缴纳社保的基数一定要符合法律要求,按照不实的基数故意减少缴纳的费用,是违法的,需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作者: 众城恒盛-韩钰丹    时间: 2015-7-23 17:41
这个案件中,企业的做法明显违反《劳动法》和《社保征缴条例》,企业未按照员工实际工资水平缴纳社保费用,而是按照当地最低标准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这种做法是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作者: 众城恒盛-王国清    时间: 2015-7-23 17:42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变更社保缴纳标准,这样做不仅是无效的也是违法的。本案中,该企业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变更社保缴纳标准,应当向卢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作者: 众城恒盛-杜晓宇    时间: 2015-7-23 17:42
为员工代缴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员工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变更社保缴纳标准的约定违反《劳动法》和《社保征缴条例》,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该公司未按员工的实际工资水平缴纳社保费用,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作者: 众城恒盛-许文强    时间: 2015-7-23 17:43
    《社保征缴条例》第十条缴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和费率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前款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是指缴费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职工工资收入是指缴费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

作者: 众城恒盛-宋洁    时间: 2015-7-23 17:43
为员工代缴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尽的义务。任何与其相冲突的条款都是无效条款,没有法律效力。案例中,该公司未按卢超的实际工资水平缴纳社保费用,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作者: 众城恒盛—杨璐    时间: 2015-7-23 17:43
本案中,由于置业公司没有按照卢超的实际工资标准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这样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和《社保征缴条例》的规定,因此应当向卢超支付经济补偿金。



作者: 众城恒盛-李娟    时间: 2015-7-23 17:46
     企业未按照员工实际工资水平缴纳社保费用,而是按照当地最低标准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这种做法是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作者: 众城恒盛-吴轩    时间: 2015-7-23 17:46
        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员工的实际工资水平缴纳社保费用。企业的做法明显违反《劳动法》和《社保征缴条例》,企业未按照员工实际工资水平缴纳社保费用,而是按照当地最低标准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这种做法是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作者: 众城恒盛-李亚男    时间: 2015-7-23 17:50
本案中,为员工代缴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该企业按照当地最低参保基数给当事人缴纳保险,而并不是按照当事人的实际工资缴纳保险,违反《劳动法》和《社保征缴条例》,没有法律效力,属于违法行为。所以该企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作者: 众城恒盛-王琦    时间: 2015-7-23 17:54
我认为用人单位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根据规定,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且必须以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显然该企业违法,应该支付卢超经济补偿金。
作者: 众城恒盛-杨秉威    时间: 2015-7-23 17:54
为员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某置业发展公司和员工劳动合同约定以最低参保基数给员工缴纳社保,本身是违反《劳动法》和《社保征缴条例》,所以条款约定无效,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作者: admin    时间: 2015-7-23 17:59
缴纳社保的基数一定要符合法律要求,按照不实的基数故意减少缴纳的费用,是违法的,根据《劳动法》和《社保征缴条例》中相关规定,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且必须以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显然,该企业的做法是违法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作者: 众城恒盛-龚娟芳    时间: 2015-7-23 18:19
该案例中某置业公司与卢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社保了和福利待遇违反了《劳动法》和《社会征缴条例》规定,是无效条款。根据《劳动法》和《社保征缴条例》中相关规定,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且必须以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显然置业公司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该支付卢超经济补偿金。


作者: 众城恒盛-栗剑之    时间: 2015-7-23 18:25
案例中用人单位未按照员工的实际工资基数缴纳社会保险,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变更社保缴纳标准的约定违反了《劳动法》和《社保征缴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是无效条款,没有法律效力,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向卢某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作者: 众城恒盛-吕晓琴    时间: 2015-7-23 19:07
7.23本人认为卢超与置业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变更社保缴纳标准的约定违反《劳动法》和《社保征缴条例》,是无效条款,没有法律效力。该公司未按卢超的实际工资水平缴纳社保费用,属于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作者: 众城恒盛-王佳琪    时间: 2015-7-23 19:30
              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而会有相应的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本案中在缴纳社会保险时没有按照实际工资额作为缴纳基数,而是违反了相关的社会保险法,同时也对劳动者造成一定的损害。应当合理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不应该按照工资的最低标准。那么劳动者有权去相关部门提出,并赔偿一定的经济补偿。



作者: 众城恒盛-冯万林    时间: 2015-7-23 21:34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为员工代缴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缴纳社保的基数一定要符合法律要求,擅自变更缴纳基数是违法的,必须承担相应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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