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城恒盛人力资源学习论坛

标题: 2015年7月24日论坛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众城恒盛-许文强    时间: 2015-7-23 17:45
标题: 2015年7月24日论坛问题
案例四、工会主席的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任职期满
  【裁判要旨】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如用人单位在工会主席任职期间解除劳动关系,应认定为违法解除,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案情概要】丁某自2004年4月起到南通某钢铁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到2010年9月30日期满。丁某自2009年12月29日开始担任单位工会主席,任期至2010年12月28日。2010年9月2日,公司向丁某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其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2010年10月,丁某离开公司,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法院认为,丁某系公司工会主席,任期至2010年12月28日,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截止至2010年9月30日,但根据《工会法》的规定,丁某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工会任职期间届满。因此公司在2010年9月通知丁某自2010年9月30日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公司应当支付丁某经济赔偿金。
  【法官寄语】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劳动者的权利,包括保障职工的民主管理权,支持劳动者与侵犯其权利的行为作斗争,指导、帮助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参加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在政府制定与劳动者利益相关的政策时,发表意见等等。由此,我国工会通过对劳动者的协助,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对解决劳动纠纷的参与以及对各级政府的建议,起到了沟通劳动者和资方、政府之间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因此,为了保障工会能起到上述作用,保证工会主席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责时不受到干扰,《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主席、委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至其任职期满。而作为用人单位,不仅要依照《工会法》的要求积极建立工会,更要按照《工会法》的要求保证工会的工作人员能够独立、高效地行使自己的职责,而不能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将工会工作人员随意辞退。



作者: 众城恒盛—杨璐    时间: 2015-7-24 17:30
本案中,由于丁某担任公司的工会主席,任期至2010年12月28日,虽然其合同终止日期为2010年9月30日,但是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2010年12月28日,所以公司依据原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是违法的。



作者: 众城恒盛-王佳琪    时间: 2015-7-24 17:33
             本案中公司与丁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且应当支付丁某的经济赔偿。在公司与丁某任职期满的中途由于丁某担任工会主席,但是由于公司向丁某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其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我认为这是不合理的。严重违反工会法规定,应当合理维护。而作为用人单位,不仅要依照《工会法》的要求积极建立工会,更要按照《工会法》的要求保证工会的工作人员能够独立、高效地行使自己的职责,而不能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将工会工作人员随意辞退。所以我认为丁某有权合理去向有关部门诉讼。并维护自己。

作者: 众城恒盛-王琦    时间: 2015-7-24 17:36
我认为公司应当支付丁某经济赔偿金。根据《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主席、委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至其任职期满。公司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解除。
作者: 众城恒盛-李亚男    时间: 2015-7-24 17:37
本案中,《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主席、委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至其任职期满。因此该公司在2010年9月通知当事人自2010年9月30日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公司应当支付当事人丁某经济赔偿金。
作者: 众城恒盛-王国清    时间: 2015-7-24 17:37
    《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本案丁某作为工会主席,其劳动合同期限应该自动延长至2010年12月28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无法定理由解除与丁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反劳动法行为,应当支付丁某经济补偿金。
作者: 众城恒盛-王冠宇    时间: 2015-7-24 17:38
工会主席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延长至其任职期满。《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主席、委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至其任职期满。丁某自2009年12月29日开始担任单位工会主席,任期至2010年12月28日,所以其劳动合同期限应到2010年12月28日。公司在2010年9月通知丁某自2010年9月30日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公司应当支付丁某经济赔偿金。
作者: 众城恒盛-吴轩    时间: 2015-7-24 17:39
    我国工会通过对劳动者的协助,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对解决劳动纠纷的参与以及对各级政府的建议,起到了沟通劳动者和资方、政府之间桥梁和纽带的作用。所以要按照《工会法》的要求保证工会的工作人员能够独立、高效地行使自己的职责,而不能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将工会工作人员随意辞退。

作者: 众城恒盛-杨秉威    时间: 2015-7-24 17:41
本案例中,虽然公司与丁某劳动合同期限到2010年9月30日,但是其在公司担任单位工会主席,任期至2010年12月28日,所以合同关系应当自动长至其任职期间,所以公司提前解除丁某劳动合法属于违法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 众城恒盛-杨立冬    时间: 2015-7-24 17:42
我认为双方合同期满,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企业不愿续签合同是可以的,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合同到期是企业不愿意续签合同的,企业应该向赵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作者: 众城恒盛-李娟    时间: 2015-7-24 17:42
     我认为公司应当支付丁某经济赔偿金。《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本案丁某作为工会主席,其劳动合同期限应该自动延长至2010年12月28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无法定理由解除与丁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反劳动法行为,应当支付丁某经济补偿金。
作者: 众城恒盛-韩钰丹    时间: 2015-7-24 17:44
通过该案件我们知道,劳动者在任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时,是不受劳动合同期限的限制,企业不能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解除劳动合同,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至其任职期满。所以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是要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的。
作者: 众城恒盛-杜晓宇    时间: 2015-7-24 17:46
为了保障工会能起到上述作用,保证工会主席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责时不受到干扰,《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主席、委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至其任职期满,而不能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将工会工作人员随意辞退。公司在2010年9月通知丁某自2010年9月30日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公司应当支付丁某经济赔偿金。
作者: 众城恒盛-张瑞峰    时间: 2015-7-24 17:46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劳动者如果在工会担任职务,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工会任职期间届满。

作者: 众城恒盛-李松林    时间: 2015-7-24 17:58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丁某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工会任职期间届满,公司的做法明显违反《工会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反,所以公司应该支付给丁某相应的经济补偿。
作者: 众城恒盛-栗剑之    时间: 2015-7-24 18:00
案例中丁某为公司工会主席,任期到2010年12月28日,但是在9月30日用人单位与丁某解除了劳动合同,依据《工会法》相关规定:基层工会主席、委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至其任职期满。因此,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丁某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作者: 众城恒盛-冯万林    时间: 2015-7-24 18:00
            该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应当给于丁某经济赔偿金。依据《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主席、委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至其任职期满。因此公司在2010年9月通知丁某自2010年9月30日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公司应当支付丁某经济赔偿金。



作者: 众城恒盛-宋洁    时间: 2015-7-24 18:04
案例中强调: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如用人单位在工会主席任职期间解除劳动关系,应认定为违法解除,需支付经济赔偿金。所以工会主席的劳动合同期限是根据工会主席的任职期限来确定的,如果任职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则按照任职期来确定。





作者: 众城恒盛-龚娟芳    时间: 2015-7-24 18:07
公司与丁某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行为。《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主席、委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至其任职期满。所以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与丁某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公司应当支付丁某经济赔偿金。
作者: admin    时间: 2015-7-24 18:09
我认为公司应当支付丁某经济赔偿金,根据《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主席、委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至其任职期满。该公司在2010年9月通知当事人自2010年9月30日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公司应当支付当事人丁某经济赔偿金。
作者: 众城恒盛-吕晓琴    时间: 2015-7-24 20:19
本案中公司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公司应当支付当事人丁某经济赔偿金。《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




欢迎光临 众城恒盛人力资源学习论坛 (http://bbs.dtzchs.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