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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5.7.27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众城恒盛-张瑞峰    时间: 2015-7-24 17:47
标题: 2015.7.27问题
 杨先生在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工作,任水泥罐车司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某某公司也未给杨先生上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2009年12月11日,杨先生在工作中受伤,双方因赔偿问题引发争议。
  杨先生受伤后,先后在几间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5897元,其中4911元为某某公司支付,杨先生自己支付了985元。此外杨先生受伤前,共向某某公司借款2200元。杨先生受伤后被确认为工伤,伤残等级为10级。此后杨先生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关审理后,认定杨先生与某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某某公司支付杨先生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社会保险、伤残补助金等共计4万余元,其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41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8630元。仲裁裁决后,某某公司认为裁决不公,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庭审中,某某公司指出,杨先生到公司上班后,经常违规操作,其工伤就是因停车后不拉手刹,罐车溜车所致。事发后,公司积极安排杨先生治伤并支付费用,并承诺养伤期间发生活补贴及补偿费,伤愈后继续上班待遇不变。但杨先生不同意回公司,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该公司认可与杨先生存在劳动关系,但杨先生入职后,公司还没来得及为其办理社保手续,就发生了事故。后来公司要给杨先生缴纳社保,但其不予配合,因此公司不同意支付其未签合同双倍工资、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某某公司与杨先生存在劳动关系,并向其支付社会保险金448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868元、事发后及停职留薪期间工资6000元、医疗费98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2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8630元。
  判决后某某公司不服,认为其负担的工伤赔偿数额过高,向某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1年1月19日,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某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在本案审理之中,某某公司不同意仲裁裁决,主要有两个理由,一、杨先生工伤是因其违规操作所致;二、事发后杨先生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实,即便情况确实如此,也不会改变此案的判决结果。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同时第16条还规定:职工符合第14条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本案中,杨先生是在工作中受伤,没有故意犯罪、醉酒等情形,因此属于工伤。至于其受伤是否因违规操作所致,不会改变其工伤认定。
  其次,某某公司称事发后杨先生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3条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杨先生拒绝与某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他作为一名劳动者应有的自主选择用工单位的权利,任何人、单位均无权剥夺


作者: 众城恒盛-宋洁    时间: 2015-7-27 17:35
该案例中,杨先生是在工作中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用人单位称其违规操作,不被排除在外。其次,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的条件下协商后签订的,劳动者拒绝签订,用人单位可以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如果一旦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责任。因此,用人单位称杨先生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仍不会改变判决。





作者: 众城恒盛—杨璐    时间: 2015-7-27 17:40
本案中,虽然杨先生在工作中受伤是因为其违规操作所致,但是仍然可认定为工伤,事故发生后,公司积极主张与杨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杨先生可以不与公司签订。因此公司需要为杨先生支付其工伤、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等各项费用。



作者: 众城恒盛-李松林    时间: 2015-7-27 17:42
公司未给杨先生缴纳社保,发生工伤,单位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费用,给其相应的经济补偿,至于杨先生经常违规操作,导致发生事故,这应该是公司额管理失误,不能影响杨先生得到经济补偿,还有发生事故后杨先生拒绝与公司补签劳动合同,拒绝继续回公司上班,这是杨先生自由选择工作的权利,也不能影响其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作者: 众城恒盛-杨秉威    时间: 2015-7-27 17:43
本帖最后由 众城恒盛-杨秉威 于 2015-8-28 09:28 编辑

在本案例中,杨先生在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工作,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却有事实的劳动关系。杨先生是在工作中受伤,没有故意犯罪、醉酒等情形,因此属于工伤,所以公司应该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作者: 众城恒盛-吴轩    时间: 2015-7-27 17:44
    《劳动合同法》第3条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而本案中,杨先生是在工作中受伤,没有故意犯罪、醉酒等情形,因此属于工伤。杨先生拒绝与某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他作为一名劳动者应有的自主选择用工单位的权利,他有自主权

作者: 众城恒盛-杜晓宇    时间: 2015-7-27 17:46
杨先生工伤是因其违规操作所致,事发后杨先生拒绝与某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这是他作为一名劳动者应有的自主选择用工单位的权利,任何人、单位均无权剥夺。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的条件下协商后签订的,劳动者拒绝签订,用人单位可以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如果一旦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责任。商贸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工伤赔偿的责任。
作者: 众城恒盛-李娟    时间: 2015-7-27 17:47
     本案中,杨先生是在工作中受伤,没有故意犯罪、醉酒等情形,因此属于工伤。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的条件下协商后签订的,劳动者拒绝签订,用人单位可以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如果一旦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责任。
作者: 众城恒盛-杨立冬    时间: 2015-7-27 17:47
杨先生是在工作中受伤,没有故意犯罪、醉酒等情形,因此属于工伤。至于其受伤是否因违规操作所致,杨先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其次,某某公司称事发后杨先生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他作为一名劳动者应有的自主选择用工单位的权利。
作者: 众城恒盛-韩钰丹    时间: 2015-7-27 17:48
在这个案件中,首先杨先生是在工作期间受伤,没有故意犯罪,醉酒等情形,因此属于工伤。其次,不管杨先生是否拒绝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他们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是存在的,这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所以不管企业同意或是不同意判决结果,法院的判决是不会改变的,企业都应该服从。
作者: 众城恒盛-王国清    时间: 2015-7-27 17:48
    本案中杨先生的受伤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当为杨先生依法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次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某某公司也未给杨先生上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应当依法向杨先生支付社会保险金;此外,劳动者有决定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自由,杨先生拒绝签订合同,合理合法。所以法院的判决时正确的。
作者: 众城恒盛-王琦    时间: 2015-7-27 17:48
我认为商贸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工伤赔偿的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条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杨先生有自由选择工作权利,不影响其应得的经济补偿。
作者: 众城恒盛-王冠宇    时间: 2015-7-27 17:48
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杨先生已经提供了相关劳动,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次杨先生是在工作中受伤,没有故意犯罪、醉酒等情形,因此属于工伤,至于其受伤是否因违规操作所致,不会改变其工伤认定。所以,公司应当按照法院的判决作出相应的赔偿。
作者: 众城恒盛-栗剑之    时间: 2015-7-27 17:55
案例中杨先生在工作中受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此,杨先生的情况属于工伤,并且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与杨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那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向杨先生赔偿经济各类经济补偿金的决定合情合理。
作者: 众城恒盛-许文强    时间: 2015-7-27 18:00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同时第16条还规定:职工符合第14条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作者: 众城恒盛-王佳琪    时间: 2015-7-27 18:07
              本案中我认为,杨先生在某某公司任罐车司机时工作中受伤,但是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我认为存在劳动关系,因为是在工作中受伤,其也是受用人单位指派,因而存在一定劳动关系。并且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同时也属于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杨先生被认定工伤且10级等级,所以有权去提起诉讼维护自己。


作者: 众城恒盛-冯万林    时间: 2015-7-27 18:08
       案例中,该公司未与杨先生签订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法的,而且杨先生并没有违规操作,醉酒等,因此属于工伤。在发生事故发生后,该公司要与杨先生签订劳动合同时,根据平等,自愿原则,杨先生有权拒绝签订。所以,该公司应当支付杨先生未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双倍 工资及其他经济补偿责任。

作者: admin    时间: 2015-7-27 18:09
杨先生是在工作中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的条件下协商后签订的,劳动者拒绝签订,用人单位可以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3条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案例中,杨先生是在工作中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用人单位称其违规操作,不被排除在外。其次,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的条件下协商后签订的,劳动者拒绝签订,用人单位可以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如果一旦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责任
作者: 众城恒盛-龚娟芳    时间: 2015-7-27 18:14
某某公司未与杨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未给劳动杨某缴纳社会保险也属违法行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该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杨先生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而某某公司未给杨某缴纳社保费,因此公司应该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医疗这补助金。


作者: 众城恒盛-吕晓琴    时间: 2015-7-27 20:24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同时第16条还规定:职工符合第14条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所以杨先生属于工伤。劳动合同法》第3条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杨先生拒绝与某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他作为一名劳动者应有的自主选择用工单位的权利,任何人、单位均无权剥夺。所以杨先生拒绝与公司签合同是合法的!
作者: 众城恒盛-李亚男    时间: 2015-7-27 22:52
本案中,当事人是在工作中受伤,没有故意犯罪、醉酒等情形,因此属于工伤。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的条件下协商后签订的,劳动者拒绝签订,用人单位可以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如果一旦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责任。该用人单位未给杨先生缴纳社保,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费用,给其相应的经济补偿,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的条件下协商后签订的,劳动者可以选择拒绝签订,这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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