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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5年8月5日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众城恒盛-栗剑之    时间: 2015-8-4 18:03
标题: 2015年8月5日问题
案例:李某是重庆市江津区某机械公司装配工,今年6月的一天,在组装工件时被高速旋转的丝攻钻入左手食指受伤。李某当时以为不严重,只在公司办公室拿了几个创可贴了事。过了半个月,手指疼痛到无法弯曲,到医院诊断为肌腱断裂。李某所在公司前往江津区人力社保局咨询,他的伤还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分析:江津区人力社保局工作人员解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虽然李某受伤后拖延了半个月才去医院诊断,但是据调查,李某在受伤当天曾向公司办公室汇报并领取创口贴,在去医院检查前也曾向公司办公室汇报,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李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作者: 众城恒盛-韩钰丹    时间: 2015-8-5 17:36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知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李某在受伤当天已经向公司汇报过,因此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李某的伤属于工伤。
作者: 众城恒盛-冯万林    时间: 2015-8-5 17:37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符合工伤认定标准三要素: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虽然李某要事后认定,但李某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满足工伤认定,所以我认为应当认定为工伤。



作者: 众城恒盛—杨璐    时间: 2015-8-5 17:40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李某虽然拖延了半个月,但仍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作者: 众城恒盛-王琦    时间: 2015-8-5 17:42
我认为李某的情况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根据相关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作者: 众城恒盛-李松林    时间: 2015-8-5 17:43
我认为如果李某提供不出足够的相关证据来证明他受伤的时间和地点的话,很有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工伤,因为工伤认定是有时间限制的,发生事情后工伤部门必须派人在24小时内前去事发地点进行工伤认定。



作者: 众城恒盛-宋洁    时间: 2015-8-5 17:48
由于李某受伤当天向公司汇报并去医院检查,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李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所以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作者: 众城恒盛-杨秉威    时间: 2015-8-5 17:50
虽然事情已经过去半个月了,但李某既然有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必须认定为工伤。
作者: 众城恒盛-吴轩    时间: 2015-8-5 17:50
        我认为该案件只要李某能提供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作者: 众城恒盛-王国清    时间: 2015-8-5 17:53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本条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本案中李某受伤完全符合工伤条件,所以应当认定为工伤。
作者: 众城恒盛-杨立冬    时间: 2015-8-5 17:53
根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李某显然符合。但是李某没能及时申报工伤,所以这个案例提醒企业,在员工发生工伤后一定要做仔细检查,不能图一时省事。
作者: 众城恒盛-王佳琪    时间: 2015-8-5 17:53
本案中李某在工作期间受伤,应该认定为工伤。因为劳动法里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且李某在组装工件时被高速旋转的丝攻钻入左手食指受伤。所以符合规定也有证明,因而认定为工伤,并且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和对劳动者应当享受劳动法的规定和待遇。


作者: 众城恒盛-杜晓宇    时间: 2015-8-5 17:56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而李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作者: 众城恒盛-李娟    时间: 2015-8-5 17:57
我认为李某的情况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作者: 众城恒盛-王冠宇    时间: 2015-8-5 18:05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李某是在组装工件时弄伤手指,受伤后拖延了半个月才去医院诊断,但是据调查,李某在受伤当天曾向公司办公室汇报并领取创口贴,在去医院检查前也曾向公司办公室汇报,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李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作者: 众城恒盛-许文强    时间: 2015-8-5 18:05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用人单位职工在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此项标准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劳动者的权利。

作者: 众城恒盛-张瑞峰    时间: 2015-8-5 18:08
这个案例提示我们的是,一旦出现工伤,要及时报给公司,不要拖延,以免延误工伤申报的时间,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作者: admin    时间: 2015-8-5 18:57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案例来看,由于李某受伤当天向公司汇报并去医院检查,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李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所以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作者: 众城恒盛-龚娟芳    时间: 2015-8-5 20:07
我认为李某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因为其虽然受伤后拖延了半个月才去医院诊断,但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所以其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作者: 众城恒盛-吕晓琴    时间: 2015-8-5 20:37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李某是在组装工件时被高速旋转的丝攻钻入左手食指受伤,在单位上班时间发生事故的,所以李某是工伤。
作者: 众城恒盛-李亚男    时间: 2015-8-5 21:15
本案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所以,当事人李某在受伤当天曾向用人单位汇报并领取创口贴,在去医院检查前也曾向公司办公室汇报,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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