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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5年9月8日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众城恒盛-栗剑之    时间: 2015-9-7 18:25
标题: 2015年9月8日问题
下岗职工李中于2008年6月,经熟人介绍到某外资企业工作,担任门卫一职。2014年9月25日,企业以公司内部管理方式变化为由解除了和李中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从2008年6月存续到2014年9月25日,共计6年零3个月。在这6年中,该企业一直没有和李中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给李中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各种社会保险。李中曾多次找到企业负责人,请求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均以其是临时工身份为由遭到拒绝。李中只好以个人名义按时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等费用。李中被单位辞退后,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中于2014年12月2日来到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室上访,请求工会帮他维护合法利益。
分析:工会信访室根据有关规定,决定走法律程序,为李中提供法律援助。根据法律程序,首先经过合同履约地——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审时,工会为仲裁庭提供了“辞退通知书”,“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工资单”等大量的证据,有力证明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依据有关法律对申请人的申请诉求在事实及法律适用方面提出三点意见:一是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金补偿问题:根据《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不仅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更是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险。二是经济补偿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在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时,立即给劳动者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三是失业保险金问题:根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在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待遇。由于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给其缴纳失业保险造成李中无法按月领取失业金。因此,申请人李中该项损失应当由被申请该企业承担。经过两次开庭,2014年12月16日,经过仲裁,户县仲裁委作出裁决:被申请企业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31000元,于本调解书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双方签订了《劳动纠纷和解协议》后了结此案。《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十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还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该企业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在工会的帮助助下,以法律为武器讨回公道,充分说明法律是公正的。同时也提醒企业经营者要遵法守纪,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作者: 众城恒盛—杨璐    时间: 2015-9-8 17:28
由于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本案中用人单位应当为李中补缴社会保险,同时还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工作年限给予李中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由于用人单位未给李中缴纳失业保险而造成其无法领取失业金的损失,也应由用人单位给予相应的补偿。



作者: 众城恒盛-宋洁    时间: 2015-9-8 17:30
案例中表明,用人单位需按时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保障劳动者的各种社会权益,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不能履行则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还需补缴费用,给予补偿.案例中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给予经济补偿.





作者: 众城恒盛-吴轩    时间: 2015-9-8 17:33
我认为该企业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在工会的帮助助下,以法律为武器讨回公道,充分说明法律是公正的。《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在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待遇。由于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给其缴纳失业保险造成李中无法按月领取失业金。
作者: 众城恒盛-韩钰丹    时间: 2015-9-8 17:35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知道,1、缴纳社会保险不仅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更是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险。2、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在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待遇。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在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时,立即给劳动者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作者: 众城恒盛-杨立冬    时间: 2015-9-8 17:35
根据《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不仅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更是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险。且用工单位应当在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时,立即给劳动者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李中应当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 众城恒盛-李娟    时间: 2015-9-8 17:38
    本案中应为劳动者补缴社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章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作者: 众城恒盛-李亚男    时间: 2015-9-8 17:39
本案中,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不签订劳动合同则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需按时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如果不能履行则被视为违反《劳动法》,并且需给予当事人经济补偿。
作者: 众城恒盛-杜晓宇    时间: 2015-9-8 17:41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十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还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企业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在工会的帮助助下,以法律为武器讨回公道,充分说明法律是公正的。同时也提醒企业经营者要遵法守纪,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作者: 众城恒盛-王佳琪    时间: 2015-9-8 17:43
        用人单位在用工一个月之内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且缴纳社会保险,这是应尽的责任与义务。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在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待遇。由于本案中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给其缴纳失业保险造成李中无法按月领取失业金。应当承担必要的损失。李某可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



作者: 众城恒盛-王冠宇    时间: 2015-9-8 17:43
1、企业应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2、企业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3、用工单位应当在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时,立即给劳动者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凡是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所以企业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 众城恒盛-李松林    时间: 2015-9-8 17:45
一、公司应该支付给李中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二、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所以企业应该为李中补缴社会保险,三、缴纳失业保险,单位辞退后可享受失业保险金,现在因企业未给李中缴纳失业保险导致其不能享受,损失由企业承担。


作者: 众城恒盛-杨秉威    时间: 2015-9-8 17:45
为员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每个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在该案例中,企业应当为员工补缴员工在职时间所欠的社保费用,并且员工已经上报6年多,企业解除员工合同也应当按照其工作年限付给其适当的经济补偿金。

作者: admin    时间: 2015-9-8 17:48
      1、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所强制实施的,员工一旦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企业就应该无条件的为员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根据《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不仅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更是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险。
     2、用工单位与员工间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工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
      本案例中,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给予经济补偿。

作者: 众城恒盛-王琦    时间: 2015-9-8 17:51
我认为用人单位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根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在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待遇。由于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给其缴纳失业保险造成李中无法按月领取失业金。因此,申请人李中该项损失应当由被申请该企业承担。
作者: 众城恒盛-冯万林    时间: 2015-9-8 17:52
        企业在决定雇佣劳动者之日起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更好的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否则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用人单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则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不能以各种理由绝交或拖延缴纳。所以,案例中该企业应当按规定给予李忠相应的补偿。

作者: 众城恒盛-王国清    时间: 2015-9-8 17:53
    本案涉及到三个法律问题:一是签订劳动合同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只要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且要注意订立合同的期限是建立劳动关系起一个月内,如果未订立合同,就要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不存在临时工。二是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要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三是经济补偿金问题。除了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的两倍工资以外,用人单位还必须支付辞退该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作者: 众城恒盛-龚娟芳    时间: 2015-9-8 17:57
根据《劳动法》规定,此案例中用人单位没有在李中入职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都属于违法行为。所以本案中外资企业应该为向李中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补偿金,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外资企业与李中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作者: 众城恒盛-麻琦    时间: 2015-9-8 17:58
本案中,公司没有和李中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给李中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各种社会保险,应该给予补偿。依据《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缴纳社会保险不仅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更是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险。
作者: 众城恒盛-张瑞峰    时间: 2015-9-8 18:07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1.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每个用工企业应付的责任,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在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时,立即给劳动者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作者: 众城恒盛-许文强    时间: 2015-9-8 19:16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十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还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该企业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在工会的帮助助下,以法律为武器讨回公道,充分说明法律是公正的。

作者: 众城恒盛-付彦萍    时间: 2015-9-8 19:37
缴纳社会保险不仅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更是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险。所以用工单位应当在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时,立即给劳动者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作者: 众城恒盛-吕晓琴    时间: 2015-9-8 19:50
  根据《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不仅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更是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险。二是经济补偿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在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时,立即给劳动者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用人单位应该为李中补缴五险,与李中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给他相应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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