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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5年9月10日[案例]在外兼职被单位发现,辞退是否有道理? [打印本页]

作者: 众城恒盛-王佳琪    时间: 2015-9-9 17:38
标题: 2015年9月10日[案例]在外兼职被单位发现,辞退是否有道理?
[案例]在外兼职被单位发现,辞退是否有道理?
小明在一家计算机软件公司做销售,又接了另一家公司的兼职,每周六周日去做软件开发,前不久,部门主管无意间看了他的聊天记录,知道了他兼职的事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小明认为兼职并未影响本职,每月的销售任务都按时按量完成,甚至有时还超额完成。请问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这种作法是合法吗?
案例解析:本案例中,小明作为软件销售人员,他的销售工作按时按量,甚至超额完成。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劳资双方的劳动合同签订应继续到合同到期,合同到期之后的续签由双方协商决定。同时,小明应及时终止兼职劳动关系。一般而言,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工作者可兼职。个人的兼职可能会对企业造成两种利益损害。一是侵犯了原企业利益的可能性,二是在兼职企业工作时,出工伤。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等事故时则会使兼职企业蒙受损失。

作者: 众城恒盛-杜晓宇    时间: 2015-9-10 17:29
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例中,小明作为软件销售人员,他的销售工作按时按量,甚至超额完成。所以不合法。
作者: 众城恒盛-杨秉威    时间: 2015-9-10 17:30
我认为:员工兼职在不影响本职工作,且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是合情合理的。本案例中,小明兼职并未影响本职,每月的销售任务都按时按量完成,甚至有时还超额完成。所以公司不可以以此来辞退小明。
作者: 众城恒盛-杨立冬    时间: 2015-9-10 17:32
我认为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因为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未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且小明作为软件销售人员,他的销售工作按时按量,甚至超额完成。
作者: 众城恒盛-付彦萍    时间: 2015-9-10 17:33
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禁止劳动者兼职,兼职行为被纳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范畴内,那么劳动者一旦出现兼职行为,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例中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没有对本职工作造成影响,单位也没有“指出”过的证据,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
作者: 众城恒盛-李娟    时间: 2015-9-10 17:33
   本案例中,小明兼职并未影响本职,每月的销售任务都按时按量完成,甚至有时还超额完成。所以公司不可以以此来辞退小明。《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 众城恒盛—杨璐    时间: 2015-9-10 17:36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由于小明能够按时按量甚至超额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所以公司不能与小明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小明应当及时终止兼职劳动关系。



作者: 众城恒盛-王琦    时间: 2015-9-10 17:37
我认为公司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根据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 众城恒盛-王冠宇    时间: 2015-9-10 17:37
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小明作为软件销售人员,他的销售工作按时按量,甚至超额完成,他的兼职行为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没有造成严重影响,所以公司不能以此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小明应及时终止兼职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 众城恒盛-龚娟芳    时间: 2015-9-10 17:40
本案中公司要求与小明解除劳动合同做法不合法。小明在其他公司做兼职时没有影响在软件公司的销售任务,所以公司与小明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但是小明做为软件公司的全职员工,在没有经过软件公司的同意下私自外出兼职也是不合理的,应该停止其兼职工作。

作者: 众城恒盛-吴轩    时间: 2015-9-10 17:41
我认为辞退是有道理的,因为《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可以辞退!
作者: 众城恒盛-宋洁    时间: 2015-9-10 17:42
该案例中,员工在外兼职,没有给公司的利益带来严重损失,因此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占用工作时间侵犯到企业的利益则可酌情考虑。劳动者尽量不要从事与之相关的兼职工作,以免影响到用人单位,而且用人单位也可与劳动者协商解决。





作者: 众城恒盛-李松林    时间: 2015-9-10 17:43
我认为公司的做法不合法,因为小明做兼职是在业余时间,既没有影响在该公司的本质工作,又没有影响到公司的经济利益,所以公司不能以该理由辞退小明。

作者: 众城恒盛-韩钰丹    时间: 2015-9-10 17:44
我认为,该公司的做法是欠考虑的。首先,小明在做兼职的时候并没有影响到他的本职工作,并且他的销售工作量甚至超额完成。其次,公司在知道小明兼职的时候应该先与他协商,要求他改正,如他拒不改正,则可以与他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 众城恒盛-许文强    时间: 2015-9-10 17:47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 众城恒盛-冯万林    时间: 2015-9-10 17:48
        我认为该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虽然小明作为该公司员工不仅按时完成工作量而且超额完成,并没有影响本职工作,但小明作为该公司的全职员工是不容许兼职的,个人的兼职可能会对企业造成损害。该公司可以与小明协商使小明知道其中的厉害关系,如果小明不加悔改,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 众城恒盛-麻琦    时间: 2015-9-10 17:49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等事故时则会使兼职企业蒙受损失。公司发现小明兼职后,马上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公司应先予以劝解,屡教不改才可开除。
作者: 众城恒盛-王国清    时间: 2015-9-10 17:50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就本案来说,用人单位无权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在跟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从事与自己工作相关的兼职有利用企业资源从事其他无关工作之嫌疑,这对于劳资双方的关系之和谐是很不利的,因此劳动者在选择兼职时应该慎重。
作者: 众城恒盛-栗剑之    时间: 2015-9-10 17:51
案例中虽然小明在外有兼职工作,但是兼职工作并没有影响正常的工作,甚至在工作中是超额完成了任务,因此,用人单位是不能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除非小明的兼职工作影响了正常的工作。
作者: admin    时间: 2015-9-10 17:53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中的小明,在兼职过程中,没有对本职工作造成影响,且超额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作者: 众城恒盛-吕晓琴    时间: 2015-9-10 18:52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等事故时则会使兼职企业蒙受损失。所以小明兼职,公司与他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合理的。
作者: 众城恒盛-张瑞峰    时间: 2015-9-10 19:18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企业员工是可以兼职工作的,只要自己的兼职工作不影响全日制工作的进行,不损害公司的利益,法律上是给予支持的
作者: 众城恒盛-李亚男    时间: 2015-9-10 21:36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当事人兼职并未影响本职,每月的销售任务都按时按量完成,甚至还超额完成。所以该公司不可以以此来辞退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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