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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9月14日创业合伙人的工伤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众城恒盛-杨晋宇    时间: 2015-9-14 08:48
标题: 9月14日创业合伙人的工伤处理
文女士与尚先生、肖先生三人合伙开了一个快餐店,规模较小,还没有雇工。文女士分工负责采买和记账,另外二人也各司其职,并且三人协议每月分配一次净利润,谁都不拿工资。某日早五点文女士去采购店内所需食材的途中所骑三轮车下坡失控冲入路边水沟,致文女土重伤,治疗花销十万余元。问:文女士的情况可以按工伤处理吗?

再问:合伙人如果参加工伤保险应该注意什么?

作者: 众城恒盛-王佳琪    时间: 2015-9-14 17:33
本帖最后由 众城恒盛-王佳琪 于 2015-9-14 17:42 编辑

       在本案中,三人是合伙关系。不具备劳动法律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法律没有明确合伙人算作工伤。三个人分工管理且各司其职,其中一个人在劳动期间因劳动事务性工作导致自己受伤,应当按照比例进行对受伤者进行赔偿,包括受害者在其中。所以不能算作工伤,合理的进行比例划分进行赔偿对劳动者。在合伙关系当中要注意细节和出现问题的合理解决,具体应当签署一份书面协议。


作者: 众城恒盛—杨璐    时间: 2015-9-14 17:34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快餐店有营业执照,那么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按工伤流程走认定、治疗、伤残鉴定、赔付的程序即可。 如果只是单纯合伙,是不能算工伤的,但赔付项目、数额可以比照工伤进行,由几个合伙人共同支付相关医疗费。



作者: 众城恒盛-许文强    时间: 2015-9-14 17:34
文女士的情况不可以按工伤处理。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各类企业的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决定参加工伤保险。本案中,文女士与尚先生、肖先生三人合伙且无雇工,三人协议每月分配一次净利润,由此只能参照医疗保险报销。

合伙人参加工伤保险应该注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作者: 众城恒盛-吴轩    时间: 2015-9-14 17:39
       合伙人因合伙事务受伤的,属于损失之一,应当由合伙共同承担,也就是说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按照约定比例一起承担,包括受害者本人。如果只是单纯合伙,是不能算工伤的。这就是我的浅见!

作者: 众城恒盛-李亚男    时间: 2015-9-14 17:43
本案中,我认为当事人文女士的情况不能算作工伤,她不属于工伤保险的主体。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但其前提是针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这些“劳动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即必须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为必要条件。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且该劳动成为用人单位业务活动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支付报酬而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经济社会关系。而案例中三人是合伙关系,各自属于平等主体,并没有隶属关系,谁也不是对方所聘或所雇,谁也不会给谁发工资,甚至必须共担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合伙成员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在经营活动中受伤,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之一,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所以,本案中应由3个合伙人共同支付相关医疗费。
作者: 众城恒盛-杜晓宇    时间: 2015-9-14 17:45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显然文女土重伤采购店内所需食材的途中发生的,应当认定工伤,其次,文女士作为合伙人不仅要有一般的工伤补助,作为合伙人应当得到部分合伙人医药资金的补助.

作者: 众城恒盛-杨立冬    时间: 2015-9-14 17:48
我认为单纯合伙是不能算工伤的,但赔付项目、数额可以比照工伤进行,由几个合伙人共同支付相关医疗费。因为合伙人不具备劳动法律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法律没有明确合伙人算作工伤。
作者: 众城恒盛-栗剑之    时间: 2015-9-14 17:52
案例中的情况属于合伙人,三人每月分配一次净利润,同样在出现人员受伤的情况下,也应当由合伙人共同来承担。通过案例也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合伙人也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在出现工伤时就可以依照工伤的鉴定和赔偿方法去执行,避免了不必要麻烦的产生。
作者: 众城恒盛-王琦    时间: 2015-9-14 17:52
我认为依合伙人共享劳动所得,共担风险的关系看,合伙人之间不是雇佣劳动关系,工伤可视为经营风险,由全体合伙人(包括伤者)共同负担,符合有关个人合伙的规定,特别在伤者也有过错时,该观点更易被接受。但工伤损害赔偿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即无论受伤者有无过错,只要在劳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就有权按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获的全额赔偿。特别是在该伤者无过错时,其受到伤害,其他合伙人为受益人,对伤者承担连带责任,也合情合理。类似情况在承揽合同、劳务承包等关系中,也有可能发生。其赔偿标准与劳动争议一样,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作者: 众城恒盛-韩钰丹    时间: 2015-9-14 17:53
我认为,要判断文女士是否算工伤,首先得看文女士与尚先生、肖先生三人合伙开的这个快餐店是否只是单纯的合伙,是否具有相关的符合工伤申请的条件和资质,并且文女士是否缴纳了工伤保险。其次在合伙企业中,由于文女士,尚先生和肖先生每月分配一次净利润,谁都不拿工资的原因,即使文女士算工伤,其赔偿也是由三个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人参加工伤保险应该注意的是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作者: 众城恒盛-李娟    时间: 2015-9-14 17:54
    本案中,我认为当事人文女士的情况不能算作工伤,她不属于工伤保险的主体。如果只是单纯合伙,是不能算工伤的,但赔付项目、数额可以比照工伤进行,由几个合伙人共同支付相关医疗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快餐店有营业执照,那么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按工伤流程走认定、治疗、伤残鉴定、赔付的程序即可。

作者: admin    时间: 2015-9-14 17:59
      我认为不应该算作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案例中,三人属于合伙关系,且没有雇工,证明虽然是个体户,但是没有缴纳相应的社保,所以不能算作工伤。应当按照比例进行对受伤者进行赔偿,包括受害者在其中。
      合伙人参加工伤保险应该注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作者: 众城恒盛-张瑞峰    时间: 2015-9-14 18:02
我个人认为不应该算作工伤,三人属于合伙关系,并无雇员,应该按照合伙制度,共同承担风险,共同承担责任,赔偿时可以参照《工伤管理条例》。如果合伙人参加公司报销,我认为首先应该明确合伙人在企业中的岗位职责,可以合伙与岗位并行。
作者: 众城恒盛-冯万林    时间: 2015-9-14 18:02
       1,合伙人之间不能建立劳动关系,所以受伤不可能是工伤。合伙做生意的一个特征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因为合伙经营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合伙人共同负责偿还。因从事合伙事务造成的损害,由合伙人共同负责赔偿。因在合伙事务中受伤的医疗费应由合伙赚的钱支付。合伙赚的钱不足以支付时,就需要两人共同承担这笔费用,或者按照合作协议、出资多少来分摊责任。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作者: 众城恒盛-麻琦    时间: 2015-9-14 18:08
利益共享,风险也要公担。文女士与尚先生、肖先生三人合伙开店,属于利益共同体,几个合伙人应该共同支付相关医疗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合伙在确立合伙关系中,应有书面合作协议。
作者: 众城恒盛-杨秉威    时间: 2015-9-14 18:11
我认为文女士是去采购店内所需食材的途中所骑三轮车下坡失控冲入路边水沟,致重伤,但是其是单纯的创业合伙人,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费用可以参考工伤赔付比例由三人共同承担。
作者: 众城恒盛-王国清    时间: 2015-9-14 18:22
    我国《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均未规定关于合伙人工伤认定的问题,这个问题也是法律亟待完善的一个部分。我认为,本案中的文女士为合伙人,既是老板又是员工,又是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人身损害,应该按照法律关于工伤的规定处理。但是合伙人身份比较特殊,在成立合伙企业制定规章制度之时,就应该对工伤以及其他法律规定比较模糊的部分进行明确的约定,如保险金的缴纳比例问题,企业赔偿数额比例等问题都应该在合伙协议里面有一个明确的约定,以明确各方责任,更利于企业发展。
作者: 众城恒盛-龚娟芳    时间: 2015-9-14 18:25
我认为文女士的情况不可以按工伤处理。如果快餐店有营业执照,那么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按工伤流程走认定、治疗、伤残鉴定、赔付的程序即可。 如果只是单纯合伙,是不能算工伤的,但赔付项目、数额可以比照工伤进行,由几个合伙人共同支付相关医疗费。合伙人参加工伤保险应该先为其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再为其合伙人缴纳社会保险。


作者: 众城恒盛-吕晓琴    时间: 2015-9-14 18:50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案中,三人属于合伙关系,且没有雇工,证明虽然是个体户,但是没有缴纳相应的社保,所以我认为文女士不算工伤,应当按照比例进行对受伤者进行赔偿。
作者: 众城恒盛-杨晋宇    时间: 2015-9-14 19:00
我基本赞同许福强的回答。请每位参与讨论的人仔细学习一下。我这个案例在最近的一期人力资源报上看到的。想认真学习的看看报纸是如何分析的。
作者: 众城恒盛-李松林    时间: 2015-9-14 19:35
《工伤保险管理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由该规定可以看出:文女士的情况不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因为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案例中三人属于合伙关系,没有雇工,所以不符合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作者: 众城恒盛-王冠宇    时间: 2015-9-14 20:00
我认为,本案中的文女士为合伙人,既是老板又是员工,又是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人身损害,应该参照法律关于工伤的规定处理。
作者: 众城恒盛-付彦萍    时间: 2015-9-14 20:04
个人合伙之间是不可能建立劳动关系的,所以受伤不可能是工伤。如果因合伙事务受伤,可以向合伙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但不是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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