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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9月15日问题(吕晓琴)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15-9-14 17:06
标题: 9月15日问题(吕晓琴)
一、典型案例
宋某是一家中日合资公司财务部的会计。一天上班时,她擅自溜出公司,到自由市场去买水果。被公司财务部经理发现,口头对其进行了批评警告。
一周后的一天,宋某又在上班时,偷偷跑到外面去逛商场,不幸被公司副总经理遇见,当场抓了个现行。
针对宋某这两次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根据企业内部的《员工守则》:“上班时间内逛商店()、买东西的行为,属于乙类过失……对犯乙类过失者,第一次书面警告后,第二次再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做出了与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宋某不服,认为:公司并没给过她书面警告,所以,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则认为:宋某两次违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虽然,公司对她的第一次乙类过失,没有书面警告,而是口头警告,那也只是公司处理程序上的小问题,并不能影响对她两次违纪行为的认定和给予她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分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仅要受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调整,而且还要共同遵守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包括《员工守则》);如果,这种规章制度不违背劳动法律法规的义务性规范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那么,它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三、案例点评
本案中的《员工守则》是企业规章制度的一部分,是对职工行为准则的规范,也是对企业处理职工时的程序规定。因为目前法律法规对职工的违纪行为,不可能一一列举,劳动合同中一般也不具体规定何种行为为违纪行为,以及违纪行为达到何种程度,企业有权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所以,企业的《员工守则》或规章制度就对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这一空白,进行了补充规定。
四、操作提示
企业在对职工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时,必须适用《员工守则》或规章制度的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宋某的两次违纪行为,均属于《员工守则》中规定的乙类过失,但公司对职工的乙类过失应“第一次书面警告”,然后,第二次再犯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即公司以乙类过失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时,必须经过书面警告的程序。
程序规定和实体规定密不可分,程序不合法的处理决定本身也是不合法的。本案由于公司对宋某的第一次违纪行为未给予书面警告,第二次违纪行为就不能直接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即公司作出的,与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因处理程序不合法,而应予撤销。


作者: 众城恒盛-王佳琪    时间: 2015-9-15 17:30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要共同履行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法律程序。宋某因个人原因违反公司的规则制度且没有把工作踏实做好,及该做到的本职。公司因其给予警告后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第一次给予书面警告后仍然未改正的后解除劳动合同。这属于法律的程序,本案中因口头警告没有书面,因此法律程序不合法,所以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 众城恒盛-杨立冬    时间: 2015-9-15 17:31
本案中的《员工守则》是企业规章制度的一部分,是对职工行为准则的规范,员工应当按要求遵守。公司在执行时也应按照手册标准,本案中由于公司对宋某的第一次违纪行为未给予书面警告,因此第二次违纪行为就不能直接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作者: 众城恒盛-杨秉威    时间: 2015-9-15 17:34
从本案例中,我学习到了,员工二次犯错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是:都必须经过书面警告的程序,不能光口头警告,否则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会因处理程序不合法,而应予撤销的。

作者: 众城恒盛-杜晓宇    时间: 2015-9-15 17:36
本案中宋某第一违反纪律次公司并没给过她书面警告,所以,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企业在对职工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时,必须按照《员工守则》或规章制度的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执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作者: 众城恒盛-吴轩    时间: 2015-9-15 17:38
本帖最后由 众城恒盛-吴轩 于 2015-9-15 17:48 编辑

      宋某的两次违纪行为,均属于《员工守则》中规定的乙类过失,即公司以乙类过失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时,必须经过书面警告的程序。本案由于公司对宋某的第一次违纪行为未给予书面警告,第二次违纪行为就不能直接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即公司作出的,与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因处理程序不合法,所以公司的做法是不对的,应该撤销决定。

作者: 众城恒盛-张瑞峰    时间: 2015-9-15 17:38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只要合法合规,员工就必须无条件执行,公司完全可以根据规章制度上的条款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作者: 众城恒盛-韩钰丹    时间: 2015-9-15 17:39
通过这个案件我们知道,员工在公司上班不仅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还要遵循公司自己的规章制度即《员工守则》。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员工和公司都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应该遵守。当然程序性的内容也同样重要,程序规定和实体规定密不可分,程序不合法的处理决定本身也是不合法的。
作者: 众城恒盛-王琦    时间: 2015-9-15 17:41
我认为公司对宋某的第一次违纪行为未给予书面警告,第二次违纪行为就不能直接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所以公司与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因处理程序不合法。
作者: 众城恒盛-冯万林    时间: 2015-9-15 17:45
            无论哪个用人单位在不违反劳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都有自己的《员工守则》以此来约束双方当事人。企业在对职工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时,必须适用《员工守则》或规章制度的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宋某两次违纪都属于《员工守则》中规定的乙类过失,该公司对于处理乙类行为有明确规定,公司以乙类过失为由,要解除与宋某的劳动合同时,必须有第一次书面警告。该公司没有按照程序处理宋某的事是不合理的,该公司不能解除与宋某的劳动关系。
作者: 众城恒盛-麻琦    时间: 2015-9-15 17:47
《员工守则》或规章制度是对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补充规定,无论是公司还是员工都应该遵守。该案例中,公司规定发现第一违反纪律的行为要有书面警告,但在宋某是事情上,并没有予以执行,那么,在第二次发现违纪就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 众城恒盛-李娟    时间: 2015-9-15 17:49
   本案由于公司对宋某的第一次违纪行为未给予书面警告,第二次违纪行为就不能直接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即公司作出的,与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因处理程序不合法,而应予撤销。


作者: 众城恒盛—杨璐    时间: 2015-9-15 17:55
本案中,由于宋某两次被公司发现在上班时间内买东西、逛商场,这属于公司《员工守则》里面的乙类过失,按照规定,第一次给予书面警告,第二次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按照这样的程序,公司未对宋某第一次违纪给予书面警告,因此在其第二次违纪时,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 admin    时间: 2015-9-15 18:00
我谈一些个人的看法:
公司订立《员工守则》没有错,旨在约束员工的行为,员工必须要去遵守;
针对宋某的行为,虽然在《员工守则》里有所规定,但是却没有按照《员工守则》里的流程去实施,如果拿到法律上,也是不成立的。因为宋某并未收到书面警告。这也提醒公司方面,员工如果犯了错误,不能光口头警告,应该按照《员工守则》里的相关程序去执行。所以与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因处理程序不合法,所以公司的做法是不对的,应该撤销决定。

作者: 众城恒盛-栗剑之    时间: 2015-9-15 18:04
案例中用人单位的《员工守则》已经对相关的违纪行为惩罚的办法有了明确的规定,宋某也清楚了解,但是《员工守则》里规定:“上班时间内逛商店(场)、买东西的行为,属于乙类过失……对犯乙类过失者,第一次书面警告后,第二次再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第一次用人单位没有进行书面警告,不符合相关的程序,因此不能解除与宋某的劳动合同。
作者: 众城恒盛-王冠宇    时间: 2015-9-15 18:04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仅要受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调整,而且还要共同遵守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包括《员工守则》);如果,这种规章制度不违背劳动法律法规的义务性规范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那么,它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本案中由于公司对宋某的第一次违纪行为未给予书面警告,因此第二次违纪行为就不能直接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作者: 众城恒盛-龚娟芳    时间: 2015-9-15 18:21
我认为公司与宋某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因为其没有提供有利的证据能够证明第一次警告为书面警告,如果有书面警告的证据证明,那么公司根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第二次再犯同样错误,公司则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 众城恒盛-许文强    时间: 2015-9-15 18:24
程序规定和实体规定密不可分,程序不合法的处理决定本身也是不合法的。本案由于公司对宋某的第一次违纪行为未给予书面警告,第二次违纪行为就不能直接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即公司作出的,与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因处理程序不合法,而应予撤销。

作者: 众城恒盛-王国清    时间: 2015-9-15 18:34
    公司的员工守则属于公司规章制度的组成部分,只要规章制度的制订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与劳动者双方都应该共同遵守。用人单位也可以对违规劳动者按照约定做出相应的处罚。本案中,如果用人单位给与该员工第一次的是书面警告,那么之后解除劳动合同也是合法合理的。
作者: 众城恒盛-付彦萍    时间: 2015-9-15 19:03
企业在对职工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时,程序规定和实体规定密不可分,程序不合法的处理决定本身也是不合法的。本案由于公司对宋某的第一次违纪行为未给予书面警告,第二次违纪行为就不能直接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作者: 众城恒盛-李松林    时间: 2015-9-15 20:56
员工守则只要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经过公示,劳动者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就是合理合法的,只要违反其中的任何规定,公司都有权按照其处理方法对违反者进行处理。
作者: 众城恒盛-李亚男    时间: 2015-9-15 21:00
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要共同履行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法律程序。当事人宋某因个人原因违反公司的制度且没有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第一次给予书面警告后仍然未改正的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定程序,本案中没有出示书面警告,不合乎法律程序,所以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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